烟叶税的价外补贴是由烟叶收购单位在收购烟叶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以现金形式直接补贴给烟农的生产投入补贴。
烟叶税是以纳税人收购烟叶的收购金额为计税依据征收的一种税。
纳税人:我国境内收购烟叶的单位(无个人)。
征税对象:烤烟叶、晾晒烟叶。
税率:比例税率,20%。
计税依据:
收购烟叶实际支付的价款总额
实际支付的价款总额=收购价款+价外补贴
其中,价外补贴统一按烟叶收购价款的10%计算:实际支付的价款总额=收购价款×(1+10%)。
应纳税额:
应纳税额=收购烟叶实际支付的价款总额×税率=收购价款×(1+10%)×20%
纳税义务时间:纳税人收购烟叶的当天。
纳税地点:烟叶收购地主管税务机关。
纳税期限:按月计征,纳税义务发生月终了之日起15日内申报并缴纳税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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