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行政诉讼的概念
行政行为的相对人或者其他与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的其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主体作出的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对被诉的行政行为进行审查,法院在诉讼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的参加下对行政案件进行审理并作出裁判的活动。
2.行政诉讼的特征
(1)行政诉讼处理的是一定范围内的行政争议,即审理裁判对象是被诉行政行为。
(2)行政诉讼是人民法院运用国家审判权来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职权和履行职责,保护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合法权益不受行政主体作出违法或者明显不当职权行为侵害的一种司法活动。
(3)行政诉讼是以不服行政行为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为原告,以作出该行政行为的行政主体为被告的诉讼。
(4)行政诉讼实行被告对行政行为合法性负举证责任原则。
3.行政诉讼的基本原则
(1)被告对行政行为合法性负举证责任原则(倒置举证)
作为行政诉讼被告的主体,应当提供作出该行政行为的证据和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
(2)诉讼期间行政行为不停止执行原则
被诉行政行为原则上不因原告提起诉讼而停止执行。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裁定停止执行:
①被告认为需要停止执行的;
②原告或者利害关系人申请停止执行,人民法院认为该行政行为的执行会造成难以弥补的损失,并且停止执行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
③人民法院认为该行政行为的执行会给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
④法律、法规规定停止执行的。
(3)司法依法变更原则(司法变更有限原则)
人民法院通常情况下不得变更被诉行政行为,但是在特殊的条件和情形下可以变更。
(4)对行政行为合法性审查原则
行政行为是否合法、是否明显不当,都是诉讼审查的具体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