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简易程序适用范围
人民法院审理下列第一审行政案件,认为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的,可以适用简易程序:
(1)被诉行政行为是依法当场作出的;
(2)案件涉及款额2000元以下的;
(3)属于政府信息公开案件的。
除前述规定以外的第一审行政案件,当事人各方同意适用简易程序的,可以适用简易程序。
2.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行政案件,由审判员1人独任审理,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45日内审结。
3.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情复杂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只能简易转普通,不得普通转简易)
4.适用简易程序案件的举证期限由人民法院确定,也可以由当事人协商一致并经人民法院准许,但不得超过15日。
适用范围 |
1.被诉行政行为是依法当场作出 2.案件涉及款额2000元以下 3.属于政府信息公开案件 4.当事人各方同意适用简易程序 |
审理 |
审判员1人独任审理 |
举证期限 |
人民法院确定,或当事人协商一致并经人民法院准许 不得超过15日 |
审限 |
立案之日起45日内审结 |
转换 |
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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