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的基本原则
权益保护原则 |
民事主体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以及其他合法权益受法律充分保护,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犯,且非依法律程序不得限制和剥夺 |
平等原则 |
民事主体在民事活动中法律资格、法律地位一律平等,任何一方不得将自己的意志强加于对方;民事主体具有“三位一体”性,既可以是权利的享有者,也可以是义务的履行者,还可以是民事责任的承担者 【提示】此处所谓平等是指形式平等、机会平等,而非实质平等、结果平等(2022年新增) |
自愿原则(意思自治原则) |
(1)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民事主体可以依其自由意思从事民事活动,为自己创设权利和义务 (2)意思自治原则是民法的核心理念 【提示】自愿原则以平等原则为前提和基础(2022年新增) |
公平原则 |
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及法官审理民事纠纷案件,应当遵循公平理念,公正、合理地确定各方的权利和义务(2022年调整) 【提示】此处的公平,是指实质平等、结果平等。与平等原则中的平等含义相区分(2022年新增) |
诚实信用原则 |
民事主体在民事活动中应当秉持诚实、善意,信守承诺,以期维持双方当事人之间利益平衡,以及当事人利益与社会利益平衡 |
公序良俗原则 |
民事主体所从事的民事活动,不违反我国社会公认的一般道德规范和公共利益(2022年调整) |
生态保护原则(绿色原则) |
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有利于节约有限资源、保护生态环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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