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权利的取得、变更和消灭
1.民事权利的取得
原始取得 |
法律直接规定 |
(1)善意取得动产、不动产物权 (2)无主物的法定归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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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实行为 |
(1)基于先占而取得无主动产的所有权 (2)基于添附而取得添附物的所有权 (3)基于建造而取得不动产的所有权 (4)基于无因管理而取得必要费用的返还请求权 (5)基于侵权行为而取得损害赔偿请求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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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件 |
基于不当得利而取得不当利益的返还请求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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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行为 |
基于合同而取得合同债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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继受取得 |
原因 |
法律行为 |
(1)基于交付而受让或者设定动产物权 (2)基于登记而受让或者设定不动产物权 (3)基于合同而设定用益物权或者担保物权 |
其他法律事实 |
基于继承而取得遗产的所有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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方式 |
移转型 |
受让赠与物所有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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创设型 |
以自己房屋为他人设立居住权 |
2.民事权利的变更
内容 |
权利量变 |
所有权因添附而扩大、所有权因标的物部分灭失而缩小、债权因部分清偿而缩小 |
权利部分质变 |
所有权因标的物的出租或者抵押而产生负担从而变得不再圆满、无息债权变为有息债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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效力 |
源自法律所赋之强制性作用力的增、减变化 |
3.民事权利的消灭
绝对消灭 |
权利本身不复存在,如:所有权因标的物灭失而消灭、知识产权因保护期间届满而消灭、债权因全部清偿而消灭、形成权因除斥期间届满而消灭 |
相对消灭 |
权利由前手转移至后手,本身并不消灭,如:赠与物所有权因交付而自赠与方转移至受赠方(对赠与方系权利的相对消灭,对受赠方系权利继受取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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