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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税务师《涉税服务相关法律》高频知识点_民事权利的取得、变更和消灭

来源: 考呀呀会计网校 | 2022-09-07 16:24:09

民事权利的取得、变更和消灭

1.民事权利的取得

原始取得

法律直接规定

(1)善意取得动产、不动产物权

(2)无主物的法定归属

事实行为

(1)基于先占而取得无主动产的所有权

(2)基于添附而取得添附物的所有权

(3)基于建造而取得不动产的所有权

(4)基于无因管理而取得必要费用的返还请求权

(5)基于侵权行为而取得损害赔偿请求权

事件

基于不当得利而取得不当利益的返还请求权

法律行为

基于合同而取得合同债权

继受取得

原因

法律行为

(1)基于交付而受让或者设定动产物权

(2)基于登记而受让或者设定不动产物权

(3)基于合同而设定用益物权或者担保物权

其他法律事实

基于继承而取得遗产的所有权

方式

移转型

受让赠与物所有权

创设型

以自己房屋为他人设立居住权

2.民事权利的变更

内容

权利量变

所有权因添附而扩大、所有权因标的物部分灭失而缩小、债权因部分清偿而缩小

权利部分质变

所有权因标的物的出租或者抵押而产生负担从而变得不再圆满、无息债权变为有息债权

效力

源自法律所赋之强制性作用力的增、减变化

3.民事权利的消灭

绝对消灭

权利本身不复存在,如:所有权因标的物灭失而消灭、知识产权因保护期间届满而消灭、债权因全部清偿而消灭、形成权因除斥期间届满而消灭

相对消灭

权利由前手转移至后手,本身并不消灭,如:赠与物所有权因交付而自赠与方转移至受赠方(对赠与方系权利的相对消灭,对受赠方系权利继受取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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