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权法的基本原则
客体特定原则(一物一权原则) |
一物之上只能有一个所有权,不允许有互不相容的两个以上的物权同时存在(一物一权原则是物权支配性和排他性的要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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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排除在同一标的物上同时存在所有权和他物权,也不排除在同一标的物上同时存在二个以上不相冲突的他物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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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权法定原则 |
种类法定 |
物权的种类不得创设,当事人不得创设法律所不认可的新类型的物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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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法定 |
物权的内容不得创设,当事人不得创设与物权的法定内容相悖的物权内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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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示 公信原则 |
公示原则 |
物权的存在与变动均应具备法定的公示方式的原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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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动产 |
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应当依照法律规定登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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动产 |
动产物权的设立和转让,应当依照法律规定交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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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信原则 |
物权的存在与变动因公示而取得法律上的可信赖性(善意取得制度即是公信原则的具体体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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