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是指单位和个体工商户(以下简称纳税人)在其机构所在地以外的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
其他个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不适用以下规定。 纳税人应按照工程项目分别计算应预缴税款,分别预缴。 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应按照财税〔〕36号文件规定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和计税方法,向建筑服务发生地主管国税机关预缴税款,向机构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申报纳税。
1.一般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
(1)一般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的,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按照2%的预征率计算应预缴税款。 应预缴税款=(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支付的分包款)÷(1+11%)×2%
【例题】机构所在地在B市的甲建筑企业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当月在A市取得建筑收入300000元,则甲企业在建筑劳务发生地A市预缴税款是多少: 甲企业应在A市预缴税款=300000÷(1+11%)×2%=5405.41(元)。
(2)一般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按照3%的征收率计算应预缴税款。
应预缴税款=(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支付的分包款)÷(1+3%)×3%
2.小规模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 小规模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按照3%的征收率计算应预缴税款。
应预缴税款=(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支付的分包款)÷(1+3%)×3% 纳税人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为负数的,可结转下次预缴税款时继续扣除。
【例题?多选题】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在向建筑服务发生地主管国税机关预缴税款时,需提交的资料有( )。
A.《增值税预缴税款表》
B.与发包方签订的建筑合同原件及复印件
C.与分包方签订的分包合同原件及复印件
D.从分包方取得的发票原件及复印件
E.增值税专用缴款书
【答案】ABC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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