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资、薪金所得的计税方法
(一)应纳税所得额
1. 应纳税额=(每月收入-3500或4800)×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工资、薪金所得费用扣除标准
(1)工资、薪金所得:2011年9月1日起(含),个人所得税费用扣除标准为每月3500元。2011年8月31日前,每月扣除2000元。(费用扣除额,不是起征点)
(2)附加费用扣除
2011年9月1日起,在每月扣除3500元的基础上,再减除1300元,即扣除4800元; 适用于:
①在中国境内的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中工作的外籍人员;
②应聘在中国境内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社团、国家机关中工作取得工薪所得的外籍专家;
③在中国境内有住所而在中国境外任职或受雇取得工薪所得的个人。
【解释】附加减除费用也适用于华侨和香港、澳门、台湾同胞。“一国两制”之“一国两税制” 2. 雇佣和派遣单位分别支付工资、薪金的费用扣除。为了有利于征管,采取由支付者减除费用的办法:
(1)只有雇佣单位在支付工资、薪金时,才可按税法规定减除费用,计算扣缴税款;
(2)派遣单位支付的工资、薪金不再减除费用,以支付全额直接确定适用税率,计算扣缴个人所得税。
(3)上述纳税义务人,应持两处支付单位提供的原始明细工资、薪金单(书)和完税凭证原件,选择并固定到一地税务机关汇算清缴其工资、薪金收入的个人所得税。
3. 雇佣单位将部分工资、薪金上交派遣单位。
对于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和外国驻华机构发放给中方工作人员的工资、薪金所得,应全额计税。对于可以提供有效合同或有关凭证,能够证明其工资、薪金所得的一部分按有关规定上交派遣(介绍)单位的,可以扣除其实际上交的部分,按其余额计征个人所得税。
【例题·单选题】吴某为中方派遣单位派往外资企业的雇员,外资企业每月应向吴某支付工资6000元,按照吴某与中方派遣单位签订的合同,外资企业每月将应付吴某工资的10%上缴给中方派遣单位,并能提供有效凭证;此外吴某还在另一私营企业兼职,该私营企业每月向吴某支付报酬2000元。吴某每月应缴纳个人所得税( )元。
A.625 B.325 C.485 D.785
【答案】B 【解析】应缴纳个人所得税=[(6000-6000×10%-3500)×10%-105]+(2000-800)×20%=325(元)。
4. 境内、境外分别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的费用扣除。
纳税人能提供境内、境外同时任职的证明文件的,分别来自境内和境外的,应分别减除费用后计算纳税。如果不能提供证明文件,则若其任职或者受雇单位在中国境内,应为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若其任职或受雇单位在中国境外,应为来源于中国境外的所得,依照有关规定计税。
5. 特定行业职工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的费用扣除。
(1)为了照顾采掘业、远洋运输业、远洋捕捞业三个特定行业的职工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采取按年计算、分月预缴的方式计征个人所得税。年度终了后30日内,合计其全年工资、薪金所得,再按12个月平均并计算实际应纳的税款,多退少补。用公式表示为: 应纳税额=〔(全年工资、薪金收入额÷12-费用扣除标准)×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12
(2)对远洋运输船员每月的工资、薪金收入在统一扣除3500元费用的基础上,准予再扣除税法规定的附加减除费用标准。
(3)由于船员的伙食费统一用于集体用餐,不发给个人,故特案允许该项补贴不计入船员个人的应纳税工资、薪金收入。
6. 个人取得公务交通、通讯补贴收入的扣除标准。
个人因公务用车和通讯制度改革而取得的公务用车、通讯补贴收入,扣除一定标准的公务费用后,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按月发放的,并入当月“工资、薪金所得”计征个人所得税;不按月发放的,分解到所属月份并与该月份“工资、薪金所得”合并计征个人所得税。
公务费用的扣除标准由省级地方税务局根据纳税人公务交通费用的实际发生情况,调查测算,报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确定,报国家税务总局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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