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诉讼审判监督程序
1. 人民法院主动决定再审
2. 人民检察院依法提出再审抗诉
3. 当事人申请再审
(1)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认为确有错误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但判决、裁定不停止执行。
(2)当事人应当在判决、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6个月内提出。
行政赔偿诉讼(掌握)
1. 行政赔偿的构成要件
(1)侵权主体是行使行政职权的行政机关、组织或个人;
(2)侵权主体实施违法的职务行为;
(3)损害结果确已发生;
(4)违法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具有因果关系。
2. 赔偿范围
(1)行政赔偿既包括物质损害赔偿,也包括精神损害赔偿。
(2)因《国家赔偿法》规定的特定违法行为,致人精神损害的,应当在侵权行为影响的范围内,为受害人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造成严重后果的,应当支付相应的精神损害抚慰金。
3. 起诉条件
(1)单独提起的行政赔偿诉讼
①以行政赔偿义务机关的先行处理为前提条件;
②受害人提出行政赔偿请求在程序上不以有关机关确认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行为违法为前提。
(2)一并提出的赔偿请求:通常以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形式确认行政职权行为违法为赔偿先决条件。
4. 举证责任
(1)原告应当对遭受行政职权行为侵害的事实承担举证责任,并且被告可以在诉讼过程中就侵害事实调查取证。
(2)人民法院审理行政赔偿案件,赔偿请求人和赔偿义务机关对自己提出的主张,应当提供证据。
5. 行政赔偿诉讼可以调解作为审理程序和结案方式。
【相关链接】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不适用调解。但是,行政赔偿、补偿以及行政机关行使法律、法规规定的自由裁量权的案件可以调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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