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得抵扣增值税的进项税的具体处理方法
第一类,购入时不予抵扣:直接计入购货的成本
【案例】某企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入一批材料计划用于生产,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价款100000元,增值税17000元,但该发票未能通过认证,则该企业不得抵扣增值税进项税,该批货物采购成本为117000元。
第二类,已抵扣后改变用途、发生非正常损失、出口不得免抵退税额:作进项税转出处理 进项税额转出按照转出时基数的不同,分为常见的三种转出方法,即: 直接计算转出法; 还原计算转出法; 比例计算转出法。
(1)直接计算进项税转出的方法——适用于已抵扣过进项税的材料、服务、无形资产和不动产的非正常损失、改变用途等
【案例1】某企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将数月前外购的一批生产用材料改变用途,用于职工集体福利设施,账面成本10000元,则需要作进项税转出10000×17%=1700(元)。
【案例2】甲企业从某一般纳税人处购入的一项专有技术因安全问题被政府明令禁止使用,该专有技术摊销后的净值为8万元,则需要计算不得抵扣进项税,做进项税额转出。
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净值×适用税率
甲企业需要做进项税额转出=8×6%=0.48(万元)。
(2)还原计算进项税转出的方法——适用于计算抵扣进项税的农产品的非正常损失
【案例】某食品企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将一批以往购入的大麦因管理不善毁损,账面成本15500元(含运费536元),其不能抵扣的进项税为: (15500-536)÷(1-13%)×13%+536×11% =17200×13%+536×11% =2236+58.96 =2294.96(元)。
(3)比例计算进项税转出的方法——适用于半成品、产成品的非正常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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