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权人代位权
概念 |
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债权或者与该债权有关的从权利,影响债权人的到期债权实现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对相对人的权利,但是该权利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 |
行使条件 |
(1)债权人对债务人的债权合法 (2)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影响债权人的到期债权实现的 【解释】“怠于行使”指债务人应当行使,且能够行使而不行使其债权或者与该债权有关的从权利(2022年调整) (3)债务人的债权已到期(债权人的债权也应到期) (4)债务人的债权不是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权利 【解释】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权利,是指基于扶养关系、抚养关系、赡养关系、继承关系产生的给付请求权和劳动报酬、退休金、养老金、抚恤金、安置费、人寿保险、人身伤害赔偿请求权等权利 |
行使范围 |
代位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到期债权为限 |
费用负担 |
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 |
抗辩权 |
相对人对债务人的抗辩,可以向债权人主张 |
行使效力 |
人民法院认定代位权成立的,由债务人的相对人向债权人履行义务,债权人接受履行后,债权人与债务人、债务人与相对人之间相应的权利义务终止 |
代位保存权 |
债权人的债权到期前,债务人的债权或者与该债权有关的从权利存在诉讼时效期间即将届满或者未及时申报破产债权等情形,影响债权人的债权实现的,债权人可以代位向债务人的相对人请求其向债务人履行、向破产管理人申报或者作出其他必要的行为(诉讼或非诉行使) |
考呀呀
官方微信号
考呀呀APP
在线做题
微信扫一扫
加老师微信,备注领资料,免费领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