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证
1.债的担保
担保方式 |
发生原因 |
担保基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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约定担保 |
法定担保 |
信用担保 |
财产担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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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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抵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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质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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留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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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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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保证基础
保证合同 |
保证合同是为保障债权的实现,保证人和债权人约定,当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情形时,保证人履行债务或者承担责任的合同 【提示1】保证是由第三人提供的,债务人自己不能提供;保证人一般以其全部的财产承担保证责任 【提示2】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是一种实在的债权债务关系,但保证人与债权人之间是一种预期可能性的债权债务关系,是法律的预设 |
特征 |
(1)单务、无偿、诺成、要式合同 (2)从合同:主债权债务合同无效的,保证合同无效,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保证合同被确认无效后,债务人、保证人、债权人有过错的,应当根据其过错各自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2022年新增) |
成立方式 |
(1)保证合同可以是单独订立的书面合同,也可以是主债权债务合同中的保证条款 (2)第三人单方以书面形式向债权人作出保证,债权人接收且未提出异议的,保证合同成立 |
保证人 |
(1)机关法人不得为保证人,但是经国务院批准为使用外国政府或者国际经济组织贷款进行转贷的除外 (2)以公益为目的的非营利法人、非法人组织不得为保证人 |
保证方式 |
一般保证、连带责任保证 |
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一般保证承担保证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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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保证 |
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由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 |
先诉抗辩权 |
一般保证的保证人在主合同纠纷未经审判或者仲裁,并就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前,有权拒绝向债权人承担保证责任,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1)债务人下落不明,且无财产可供执行 (2)人民法院已经受理债务人破产案件 (3)债权人有证据证明债务人的财产不足以履行全部债务或者丧失履行债务能力 (4)保证人书面表示放弃先诉抗辩权 |
连带责任保证 |
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和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为连带责任保证 |
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情形时,债权人可以请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请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 |
3.保证合同无效的法律后果(2022年新增)
主合同有效 |
债权人有过错、 保证人有过错 |
保证人承担的赔偿责任不应超过债务人不能清偿部分的1/2 |
保证人有过错 (债权人无过错) |
保证人对债务人不能清偿的部分承担赔偿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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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人有过错 (保证人无过错) |
保证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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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合同无效 |
保证人有过错 |
保证人承担的赔偿责任不应超过债务人不能清偿部分的1/3 |
保证人无过错 |
保证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
4.保证责任
保证范围 |
保证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其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当事人另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约定→“5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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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证期间 |
概念 |
保证期间是确定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期间,系不变期间,不发生中止、中断和延长 |
期间 |
债权人与保证人可以约定保证期间,但是约定的保证期间早于主债务履行期限或者与主债务履行期限同时届满的,视为没有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6个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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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算 |
债权人与债务人对主债务履行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期间自债权人请求债务人履行债务的宽限期届满之日起计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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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证责任 |
(1)一般保证的债权人未在保证期间对债务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保证人不再承担保证责任 (2)连带责任保证的债权人未在保证期间请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人不再承担保证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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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证债务诉讼时效 |
一般保证 |
一般保证的债权人在保证期间届满前对债务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从保证人拒绝承担保证责任的权利(指先诉抗辩权)消灭之日起,开始计算保证债务的诉讼时效 |
连带责任保证 |
连带责任保证的债权人在保证期间届满前请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从债权人请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之日起,开始计算保证债务的诉讼时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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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合同变更 |
(1)债权人和债务人未经保证人书面同意,协商变更主债权债务合同内容,减轻债务的,保证人仍对变更后的债务承担保证责任;加重债务的,保证人对加重的部分不承担保证责任 (2)债权人和债务人变更主债权债务合同的履行期限,未经保证人书面同意的,保证期间不受影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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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转让 |
(1)债权人转让全部或者部分债权,未通知保证人的,该转让对保证人不发生效力 (2)保证人与债权人约定禁止债权转让,债权人未经保证人书面同意转让债权的,保证人对受让人不再承担保证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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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务承担 |
(1)债权人未经保证人书面同意,允许债务人转移全部或者部分债务,保证人对未经其同意转移的债务不再承担保证责任,但是债权人和保证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2)第三人加入债务的,保证人的保证责任不受影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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抗辩 |
保证人可以主张债务人对债权人的抗辩。债务人放弃抗辩的,保证人仍有权向债权人主张抗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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拒绝承担 |
债务人对债权人享有抵销权或者撤销权的,保证人可以在相应范围内拒绝承担保证责任(债务人的抵销权、撤销权,保证人不能代位行使)(2022年新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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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证责任免除 |
一般保证的保证人在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后,向债权人提供债务人可供执行财产的真实情况,债权人放弃或者怠于行使权利致使该财产不能被执行的,保证人在其提供可供执行财产的价值范围内不再承担保证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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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同保证 |
同一债务有2个以上保证人的,保证人应当按照保证合同约定的保证份额,承担保证责任;没有约定保证份额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任何一个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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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额保证 |
保证人与债权人可以协商订立最高额保证的合同,约定在最高债权额限度内就一定期间连续发生的债权提供保证 |
5.共同担保
(1)共同担保与共同保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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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人主张权利(对外) |
对债务人追偿(对内) |
债务人物保+人保 (共同担保) |
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债务人自己提供物的担保的,债权人应当先就该物的担保实现债权(有顺序) |
提供担保的第三人承担担保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 |
第三人物保+人保 (共同担保) |
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第三人提供物的担保的,债权人可以就物的担保实现债权,也可以请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无顺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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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保+人保 (共同保证) |
同一债务有两个以上保证人的,保证人应当按照保证合同约定的保证份额,承担保证责任;没有约定保证份额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任何一个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 |
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有权在其承担保证责任的范围内向债务人追偿,享有债权人对债务人的权利,但是不得损害债权人的利益 |
(2)共同担保内部担保人之间的追偿问题
①同一债务有两个以上第三人提供担保,担保人之间约定相互追偿及分担份额,承担了担保责任的担保人请求其他担保人按照约定分担份额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担保人之间约定承担连带共同担保,或者约定相互追偿但是未约定分担份额的,各担保人按照比例分担向债务人不能追偿的部分。
②同一债务有两个以上第三人提供担保,担保人之间未对相互追偿作出约定且未约定承担连带共同担保,但是各担保人在同一份合同书上签字、盖章或者按指印,承担了担保责任的担保人请求其他担保人按照比例分担向债务人不能追偿部分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③除上述规定的情形外,承担了担保责任的担保人请求其他担保人分担向债务人不能追偿部分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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