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自然人犯罪主体
(1)刑事责任年龄
①已满16周岁(≥16)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②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14≤Y<16)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杀、伤、强、抢、毒、火、爆、危”)
③已满12周岁不满14周岁(12≤Y<14)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罪,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情节恶劣,经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追诉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④对依照上述规定追究刑事责任的不满18周岁(<18)的人,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⑤因不满16周岁不予刑事处罚的,责令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加以管教;在必要的时候,依法进行专门矫治教育。
⑥已满75周岁(≥75)的人故意犯罪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过失犯罪的,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2)刑罚的具体运用
①累犯:犯罪时不满18周岁(<18)的人不作为累犯。
②缓刑:对不满18周岁(<18)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75周岁(≥75)的人,符合缓刑条件的,应当宣告缓刑。
③死刑限制:犯罪的时候不满18周岁的人和审判的时候怀孕的妇女,不适用死刑。审判的时候已满75周岁的人,不适用死刑,但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死亡的除外。
④免除前科报告义务:犯罪的时候不满18周岁(<18)被判处5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人,免除前科报告义务。
(3)刑事责任能力
①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时候造成危害结果,经法定程序鉴定确认的,不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责令他的家属或者监护人严加看管和医疗;在必要的时候,由政府强制医疗。
②间歇性的精神病人在精神正常的时候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③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犯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④醉酒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⑤又聋又哑的人或者盲人犯罪,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年龄(A) |
刑事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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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12 |
不负刑事责任 |
因不满16周岁不予刑事处罚的,责令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加以管教;在必要的时候,依法进行专门矫治教育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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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A<14 |
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罪,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情节恶劣,经最高检核准追诉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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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A<16 |
“杀、伤、强、抢、毒、火、爆、危”,应当负刑事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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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16 |
应当负刑事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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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18 |
(1)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2)(犯罪时)不满18周岁的人不适用死刑、不作为累犯 (3)符合缓刑条件的,应当予以缓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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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75 |
故意 |
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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过失 |
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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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符合缓刑条件的,应当予以缓刑 (2)(审判时)已满75周岁的人,不适用于死刑,但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死亡除外 |
2.单位犯罪主体
(1)犯罪主体必须是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
(2)主观方面必须有为本单位谋取非法利益的故意,由单位集体或者其负责人作出犯罪决定,并通过直接责任人员加以实施。
(3)必须限于《刑法》或其他法律的特别规定:只有特别规定可以由单位实施的犯罪,才能认定为单位犯罪。
单位犯罪的处罚原则为两罚制: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判处刑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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