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入总额
(一)一般收入的确认
1.销售货物收入
收入实现时间的确认 | |
托收承付方式 | 办妥托收手续时 |
预收款方式 | 发出商品时 |
需要安装和检验 | 购买方接受商品及安装和检验完毕时 |
安装程序比较简单 | 发出商品时 |
支付手续费方式委托代销 | 收到代销清单时 |
2.提供劳务收入
企业受托加工制造大型机械设备、船舶、飞机,以及从事建筑、安装、装配工程业务或者提供其他劳务等:持续时间超过12个月的,按照纳税年度内完工进度或完成工作量确认收入实现。
3.转让财产收入
包括:固定资产所有权转让、无形资产所有权转让收入等。
【提示】股权转让所得的确认
(1)转让收入确认时间:企业转让股权收入,应于转让协议生效且完成股权变更手续时,确认收入的实现。
(2)转让所得金额确认。 股权转让所得=转让股权收入-取得该股权所发生的成本
【提示】企业在计算股权转让所得时,不得扣除被投资企业未分配利润等股东留存收益中按该项股权所可能分配的金额。
4.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
除另有规定外,按被投资企业股东会或股东大会作出利润分配或转股决定的日期确认收入。
【提示】股权溢价形成资本公积转增股本 被投资企业将股权(票)溢价所形成的资本公积转为股本的,不作为投资方企业的股息、红利收入,投资方企业也不得增加该项长期投资的计税基础。
以未分配利润、盈余公积转增资本,作为投资方企业的股息、红利收入;投资方企业增加该项长期投资的计税基础。
5.利息收入;按照合同约定的债务人应付利息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国债利息免税)。
6.租金收入;按照合同约定的承租人应付租金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
7.特许权使用费收入;按照合同约定的应付特许权使用费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
8.接受捐赠收入:收入确认时间:按照实际收到捐赠资产的日期确认。
(二)特殊收入确认
1.分期收款方式销售货物: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确认收入实现。
2.3.产品分成:分得产品的日期按产品公允价格确定收入实现。
4.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将货物、财产、劳务用于捐赠、偿债、赞助、集资、广告、样品、职工福利或者利润分配等:视同销售货物、转让财产或者提供劳务。
(三)资产处置收入
分类 | 具体处置资产行为(所有权) | 计量 |
内部处置 | (1)将资产用于生产、制造、加工另一产品 (2)改变资产形状、结构或性能 (3)改变资产用途 (4)将资产在总机构及分支机构之间转移(境内) (5)上述两种或两种以上情形的混合 | 相关资产的计税 基础延续计算 |
外部处置 | (1)用于市场推广或销售 (2)用于交际应酬 (3)用于职工奖励或福利 (4)用于股息分配 (5)用于对外捐赠 | 自制的资产,按同类资产售价确定收入;外购的资产,应按照被移送资产的公允价值确定销售收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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