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关个体工商业户的生产经营所得的征税规定汇集
应纳税所得额=收入总额-(成本+费用+损失+准予扣除的税金)-规定的费用扣除
1. 个体工商户实际支付给从业人员的、合理的工资薪金支出,准予扣除;个体工商户业主的工资在税前不允许扣除,业主费用扣除标准统一为3500/月,全年42000元/年。
2. 分别核算生产经营费用、个人家庭费用。难以分清的,40%视为生产经营费用准予扣除。
3. 补充养老保险、补充医疗保险
(1)为从业人员缴纳,分别在不超过从业人员工资总额5%标准内的部分据实扣除;超过部分,不得扣除。
(2)个体工商户业主本人缴纳的,以当地(地级市)上年度社会平均工资的3倍为计算基数,分别在不超过该计算基数5%标准内的部分据实扣除;超过部分,不得扣除。
4. 个体工商户业主本人向当地工会组织缴纳的工会经费、实际发生的职工福利费支出、职工教育经费支出,以当地(地级市)上年度社会平均工资的3倍为计算基数,在2%、14%、2.5%的比例内据实扣除; 从业人员的三项经费支出的计算基数,同企业所得税的规定。
5. 个体工商户代其从业人员或者他人负担的税款,不得税前扣除。
6. 个体工商户的公益性捐赠,不超过其应纳税所得额30%的部分可以据实扣除。(与企业所得税不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可以全额在税前扣除的捐赠支出项目,按有关规定执行。个体工商户直接对受益人的捐赠不得扣除。
7. 研发费用,以及研发而购置单台价值在10万元以下的测试仪器、实验性装置的购置费可直接扣除。单台价值在10万元以上(含10万元)的测试仪器和试验性装置,按固定资产管理,不得在当期直接扣除。 其他关于租赁费、汇兑损益、广告及业务宣传费、业务招待费、亏损弥补等规定,均与企业所得税一致。
8. 不得扣除项目:
(1)个人所得税税款; (2)税收滞纳金; (3)罚金、罚款和被没收财物的损失; (4)不符合扣除规定的捐赠支出; (5)赞助支出; (6)用于个人和家庭的支出; (7)其它(与经营无关的、总局规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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