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刑,是对犯罪分子适用的主要刑罚方法,包括: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和死刑5种。
主刑只能独立适用,不能附加适用。对一个犯罪只能适用一个主刑,不能同时适用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主刑。
(一)管制(不予关押,但限制一定的人身自由,依法实行社区矫正)
1.期限
3个月以上2年以下,数罪并罚时不超过3年。
管制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1日折抵刑期2日。
2.对判处管制的犯罪分子,依法实行社区矫正。
3.被判处管制的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1)遵守法律、行政法规,服从监督;
(2)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行使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自由的权利;
(3)按照执行机关规定报告自己的活动情况;
(4)遵守执行机关关于会客的规定;
(5)离开所居住的市、县或者迁居,应当报经执行机关批准。
4.禁止令
判处管制,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
(1)禁止令由司法行政机关指导管理的社区矫正机构负责执行。人民检察院对社区矫正机构执行禁止令的活动实行监督。
(2)禁止令的期限
可以与管制执行期限相同,也可以短于管制执行的期限,但不得少于3个月。
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以致执行期限少于3个月的,禁止令的期限不受最短期限的限制。
禁止令的执行期限从管制执行之日起计算。
(3)违反禁止令的,由负责执行禁止令的社区矫正机构所在地的公安机关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处罚。
5.对于被判处管制的犯罪分子,在劳动中应当同工同酬。
6.被判处管制的犯罪分子,管制期满,执行机关应即向本人和其所在单位或者居住地的群众宣布解除管制。
(二)拘役
1.拘役的期限
1个月以上6个月以下,数罪并罚时不能超过1年。
拘役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1日折抵刑期1日。
2.被判处拘役的犯罪分子,由公安机关就近执行。
3.在执行期间,被判处拘役的犯罪分子每月可以回家1~2天;参加劳动的,可以酌量发给报酬。
(三)有期徒刑
1.有期徒刑的期限
一般为6个月以上15年以下。数罪并罚时,有期徒刑总和刑期不满35年的,最高不能超过20年;总和刑期在35年以上的,最高不能超过25年。
有期徒刑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1日折抵刑期1日。
2.被判处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监狱或者其他执行场所执行;执行期间,凡有劳动能力的,都应当参加劳动,接受教育和改造。
(四)无期徒刑
1.无期徒刑须与附加刑中的剥夺政治权利同时适用。
2.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监狱或者其他执行场所执行;凡有劳动能力的,都应当参加劳动,接受教育改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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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期限 |
刑期计算 |
管制 |
社区矫正 |
3个月≤Y≤2年 数罪并罚≤3年 |
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 先行羁押的,羁押1日折抵刑期2日 |
拘役 |
公安机关 |
1个月≤Y≤6个月 数罪并罚≤1年 |
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 先行羁押的,羁押1日折抵刑期1日 |
有期徒刑 |
监狱、其他执行场所 |
6个月≤Y≤15年 数罪并罚≤20年(总和<35年) 数罪并罚≤25年(总和≥35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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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期徒刑 |
监狱、其他执行场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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先行羁押不折抵刑期 |
(五)死刑
(1)不适用死刑的情况:
①犯罪的时候不满18周岁的人和审判的时候怀孕的妇女,不适用死刑。
②审判的时候已满75周岁的人,不适用死刑,但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死亡的除外。
(2)死刑案件由中级以上人民法院进行一审,基层人民法院不得判处被告人死刑。
(3)死刑除依法由最高人民法院判决的以外,都应当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
2.死刑缓期执行
(1)对于应当判处死刑的犯罪分子,如果不是必须立即执行的,可以判处死刑同时宣告缓期2年执行。
(2)死刑缓期执行的,可以由高级人民法院判决或者核准。
(3)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在死刑缓期执行期间,如果没有故意犯罪,2年期满以后,减为无期徒刑;如果确有重大立功表现,2年期满以后,减为25年有期徒刑;如果故意犯罪,情节恶劣的,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后执行死刑;对于故意犯罪未执行死刑的,死刑缓期执行的期间重新计算,并报最高人民法院备案。
(4)死刑缓期执行的期间,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死刑缓期执行减为有期徒刑的刑期,从死刑缓期执行期满之日起计算。
(5)限制减刑
对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累犯以及因故意杀人、强奸、抢劫、绑架、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或者有组织的暴力性犯罪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犯罪分子,人民法院根据犯罪情节等情况可以同时决定对其限制减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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