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票类犯罪
(一)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虚开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罪
1.犯罪构成
犯罪客体 |
复杂客体(主流观点):国家税收征管制度、国家税收制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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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罪客观方面 |
行为人实施了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虚开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虚开的税款数额在5万元以上的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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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
为他人虚开、为自己虚开、让他人为自己虚开、介绍他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1)没有货物购销或者没有提供或接受应税劳务而为他人、为自己、让他人为自己、介绍他人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全部无中生有) (2)有货物购销或者提供或接受了应税劳务但为他人、为自己、让他人为自己、介绍他人开具数量或者金额不实的增值税专用发票(部分无中生有) (3)进行了实际经营活动,但让他人为自己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相对无中生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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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罪主体 |
一般主体:单位和个人均可构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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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罪主观方面 |
故意。一般情况下,都是为了达到骗取出口退税款、抵扣税款或者其他非法利益的目的(对于有实际生产经营活动的企业为虚增业绩、融资、贷款等非骗税目的且没有造成税款损失的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行为,不以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定性处理,依法作出不起诉决定的,移送税务机关给予行政处罚) |
2.几个值得注意的问题
(1)利用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税款或者骗取出口退税的,依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定罪处罚。
(2)盗窃、诈骗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其他发票后,又实施了规定的虚开、出售等犯罪行为的,按照其中的重罪定罪处罚,不实行数罪并罚。
(3)增值税专用发票犯罪分子与骗取税款犯罪分子均应当对虚开的税款数额和实际骗取的国家税款数额承担刑事责任。
(二)虚开发票罪
犯罪客体 |
国家普通发票管理制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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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罪客观方面 |
虚开普通发票情节严重的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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虚开 |
为他人虚开、为自己虚开、让他人为自己虚开、介绍他人虚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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情节严重 |
(1)虚开发票100份以上或者虚开金额累计在40万元以上 (2)虽未达到上述数额标准,但在5年内因虚开发票行为受过行政处罚2次以上,又虚开发票 (3)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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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罪主体 |
一般主体:任何单位或者个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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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罪主观方面 |
直接故意(间接故意和过失不构成本罪) |
(三)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罪
(四)非法出售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罪
(五)非法出售发票罪
(六)伪造、出售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罪
(七)非法制造、出售非法制造的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罪
(八)非法制造、出售非法制造的发票罪
(九)非法购买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购买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罪
(十)持有伪造的发票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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