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本分摊协议管理
(一)企业与其关联方共同开发、受让无形资产,或者共同提供、接受劳务发生的成本,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应当按照以下原则进行分摊:
1.享有各自权益并承担相应成本;
2.参与方相互使用协议所涉及的无形资产无须支付特许权使用费;
3.应当以合理商业假设和营业常规为基础。
(二)符合独立交易原则的成本分摊协议的税务处理如下:
1.企业按协议分摊的成本,应在协议规定的各年度税前扣除;
2.涉及补偿调整的,应在补偿调整的年度计入应纳税所得额;
3.涉及无形资产的成本分摊协议,加入支付、退出补偿或终止协议时对协议成果分配的,应按资产购置或处置的有关规定处理。
【提示】企业执行成本分摊协议期间,无论成本分摊协议是否采取预约定价安排的方式,均应在本年度的次年6月20日之前向税务机关提供成本分摊协议的同期资料。
(三)企业与其关联方签署成本分摊协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自行分摊的成本不得税前扣除:
1.不具有合理商业目的和经济实质;
2.不符合独立交易原则;
3.没有遵循成本与收益配比原则;
4.未按有关规定备案或准备、保存和提供有关成本分摊协议的同期资料;
5.自签署成本分摊协议之日起经营期限少于20年。
受控外国企业管理
1.受控外国企业是由居民企业,或者由居民企业和居民个人控制的设立在实际税负低于12.5%的国家(地区),并非出于合理经营需要对利润不作分配或减少分配的外国企业。
2.计入中国居民企业股东当期的视同受控外国企业股息分配的所得=视同股息分配额×实际持股天数÷受控外国企业纳税年度天数×股东持股比例。
3.免予调整的情形包括:
(1)设立在国家税务总局指定的非低税率国家(地区);
(2)主要取得积极经营活动所得;
(3)年度利润总额低于500万元人民币。
考呀呀
官方微信号
考呀呀APP
在线做题
微信扫一扫
加老师微信,备注领资料,免费领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