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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法二》每日考点:工资、薪金所得的应纳税所得额

来源: 考呀呀会计网校 | 2021-03-05 15:10:46

工资、薪金所得的应纳税所得额 

1.应纳税额=(每月收入-3500或4800元)×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附加费用(共扣除4800)减除适用于以下情形: 

(1)在中国境内的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中工作的外籍人员。(外企工作的外国人) 

(2)应聘在中国境内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社团、国家机关中工作取得工薪所得的外籍专家。(中国工作的外国人) 

(3)在中国境内有住所而在中国境外任职或受雇取得工薪所得的个人。(外国工作的中国人) 

【解释】附加减除费用也适用于华侨和香港、澳门、台湾同胞。 

2.雇佣和派遣单位分别支付工资、薪金的费用扣除。

为了有利于征管,采取由支付者一方减除费用的办法: 

(1)只有雇佣单位在支付工资、薪金时,才可按税法规定减除费用,计算扣缴税款; 

(2)派遣单位支付的工资、薪金不再减除费用,以支付全额直接确定适用税率,计算扣缴个人所得税。 

(3)上述纳税义务人,应持两处支付单位提供的原始明细工资、薪金单(书)和完税凭证原件,选择并固定到一地税务机关汇算清缴其工资、薪金收入的个人所得税。 

3.特定行业职工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的费用扣除。 

采掘业、远洋运输业、远洋捕捞业的职工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可按月预缴,年度终了后30日内,合计其全年工资、薪金所得,再按12个月平均并计算实际应纳的税款,多退少补。

其公式为: 应纳所得税额=[(全年工资、薪金收入÷12-费用扣除标准)×税率-速算扣除数]×12 

【注意1】针对远洋运输船员,均按4800元作为费用扣除标准。 

【注意2】远洋运输船员用于集体用餐的伙食费补贴不计入每月的工资、薪金收入。 

4.个人取得公务交通、通信补贴收入的扣除标准。 

扣除一定标准的公务费用后,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

发放方式 税务处理
按月发放 并入当月“工资、薪金所得”
不按月发放的 分解到所属月份并与该月份“工资、薪金所得”合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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