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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税服务相关法律》预习考点:用益物权

来源: 考呀呀会计网校 | 2021-03-05 14:16:40

【内容导航】 1.用益物权的概念 2.建设用地使用权 3.宅基地使用权 4.土地承包经营权 5.地役权 

【所属章节】 本知识点属于《涉税服务相关法律》物权法律制度 

【知识点】用益物权 

用益物权 

1.用益物权的概念 

用益物权,是指对他人所有的“不动产或动产”,依法享有占有、使用、收益的权利。 

传统民法上的用益物权的客体限于不动产;但是我国《物权法》将用益物权的客体扩展为不动产和动产。 

《物权法》规定了四类主要的用益物权: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地役权。 

除此外,还规定了海域使用权、探矿权、采矿权、取水权、养殖权和捕捞权等准物权。 

2.建设用地使用权 

建设用地使用权,是指按照法律规定,对国家所有的土地享有的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 

【解释】建设用地使用权可以在土地的地表、地上或者地下分别设立。 

建设用地使用权可以通过出让(缴纳土地出让金)、划拨(无偿)、转让(在剩余的有效年限内)、继承等方式取得。 

3.宅基地使用权 

宅基地使用权,是指自然人(主要是农村居民)依法享有的,在集体所有的土地上建造住宅及其附属设施的权利。 

宅基地使用权的主体:限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 

4.土地承包经营权 

土地承包经营权,是指依承包合同,对集体所有或国家所有由集体使用的耕地、林地、草地以及其他用于农业的土地享有的,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 

(1)土地承包经营权的主体,限于从事农业生产的集体组织或公民个人。 

(2)土地承包经营权自土地承包经营权合同生效时设立。 

5.地役权 

地役权,是指不动产的所有人或使用人为提高自己不动产效益,“依合同约定”使用他人不动产的一种“用益物权”。 

【解释】地役权自地役权合同生效时设立。当事人要求登记的,可以向登记机构申请地役权登记;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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