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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属章节】 本知识点属于《税法一》第七章-土地增值税
【知识点】土地增值税的税收优惠
土地增值税的税收优惠
1.以下转让房屋项目,增值率未超过20%的,免征土地增值税;超过20%的,应就其全部增值额按规定计税:
(1)建造普通标准住宅出售;
【提示】普通标准住宅必须同时满足:
①住宅小区建筑容积率在1.0以上;
②单套建筑面积在120平方米以下;
③实际成交价格低于同级别土地上住房平均交易价格1.2倍以下。
(2)转让旧房作为保障性住房;
(3)转让旧房作为公共租赁住房房源。
2.因国家建设需要免征土地增值税。
(1)因国家建设需要而被政府征收、收回的房地产,免税。
(2)因城市实施规划、国家建设需要而搬迁,纳税人自行转让房地产免税。
3.对个人销售住房暂免征收土地增值税。
增值税 | 个人销售外购住房 | 普通住宅 | 非普通住宅 | |
<2年 | 不含税售价×5% | 不含税售价×5% | ||
≥2年 | 免 | 北上广深:差价×5% | 其他地区:免 | |
个人销售自建住房 | 免 | 免 | ||
土地增值税 | 免 | 免 |
4.企业在改制重组中,暂不征土地增值税
(1)对改制前的企业将国有土地使用权、地上的建筑物及其附着物(以下称房地产)转移、变更到改制后的企业。
(2)按照法律规定或者合同约定,两个或两个以上企业合并为一个企业,且原企业投资主体存续的,对原企业将房地产转移、变更到合并后的企业。
(3)按照法律规定或者合同约定,企业分设为两个或两个以上与原企业投资主体相同的企业,对原企业将房地产转移、变更到分立后的企业。
(4)单位、个人在改制重组时以房地产作价入股进行投资,对其将房地产转移、变更到被投资的企业。
【提示】以上不适用于房地产转移任意一方为房地产开发企业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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