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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增值税的税收优惠_《税法一》预习考点

来源: 考呀呀会计网校 | 2021-03-05 13:54:21

【内容导航】 土地增值税的税收优惠 

【所属章节】 本知识点属于《税法一》第七章-土地增值税 

【知识点】土地增值税的税收优惠 

土地增值税的税收优惠 

1.以下转让房屋项目,增值率未超过20%的,免征土地增值税;超过20%的,应就其全部增值额按规定计税: 

(1)建造普通标准住宅出售; 

【提示】普通标准住宅必须同时满足: 

①住宅小区建筑容积率在1.0以上; 

②单套建筑面积在120平方米以下; 

③实际成交价格低于同级别土地上住房平均交易价格1.2倍以下。 

(2)转让旧房作为保障性住房; 

(3)转让旧房作为公共租赁住房房源。 

2.因国家建设需要免征土地增值税。 

(1)因国家建设需要而被政府征收、收回的房地产,免税。 

(2)因城市实施规划、国家建设需要而搬迁,纳税人自行转让房地产免税。 

3.对个人销售住房暂免征收土地增值税。

增值税 个人销售外购住房 普通住宅 非普通住宅
<2年 不含税售价×5% 不含税售价×5%
≥2年 北上广深:差价×5% 其他地区:免
个人销售自建住房
土地增值税

4.企业在改制重组中,暂不征土地增值税

(1)对改制前的企业将国有土地使用权、地上的建筑物及其附着物(以下称房地产)转移、变更到改制后的企业。 

(2)按照法律规定或者合同约定,两个或两个以上企业合并为一个企业,且原企业投资主体存续的,对原企业将房地产转移、变更到合并后的企业。 

(3)按照法律规定或者合同约定,企业分设为两个或两个以上与原企业投资主体相同的企业,对原企业将房地产转移、变更到分立后的企业。 

(4)单位、个人在改制重组时以房地产作价入股进行投资,对其将房地产转移、变更到被投资的企业。 

【提示】以上不适用于房地产转移任意一方为房地产开发企业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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