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诉讼参加人的其他规定
(一)共同诉讼
当事人一方或双方为2人以上,因同一行政行为发生的行政案件,或者因同类行政行为发生的行政案件,人民法院认为可以合并审理并经当事人同意的,为共同诉讼。
(二)行政诉讼代表人
1. 类型
(1)合伙企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由执行合伙企业事务的合伙人作诉讼代表人(核准登记的字号为原告)。
(2)不具备法人资格的其他组织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由该组织的主要负责人作诉讼代表人;没有主要负责人的,由推选的负责人作诉讼代表人。
(3)同案原告为5人以上(“集团诉讼”),应当推选1~5名诉讼代表人参加诉讼;在指定期限内未选定的,人民法院可以依职权指定。
2. 诉讼代表人不同于诉讼代理人,诉讼代表人是本案的当事人。
3. 代表人诉讼中,人民法院判决的效力及于全体当事人。
(三)行政诉讼代理人
1. 法定诉讼代理人
没有诉讼行为能力的公民(未成年人和精神病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为诉讼。
2. 指定诉讼代理人
(1)法定代理人互相推诿代理责任的,由人民法院指定其中一人代为诉讼;
(2)无诉讼行为能力人事先未确定监护人而现实又需要法定诉讼代理人的,当有监护资格的人无法确定时,人民法院可以指定其中的一人为诉讼代理人。
3. 委托诉讼代理人
(1)当事人、法定代理人,可以委托1~2人作为诉讼代理人。
(2)当事人委托诉讼代理人的,应当向人民法院提交由委托人签名或者盖章的授权委托书(书面委托)。特殊情况下,公民无法书面委托的,也可以口头委托。
(3)下列人员可以被委托为诉讼代理人:
①律师、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
②当事人的近亲属或者工作人员;
③当事人所在社区、单位以及有关社会团体推荐的公民。
(4)委托诉讼代理人的权利
①代理诉讼的律师,有权按照规定查阅、复制本案有关材料,有权向有关组织和公民调查,收集与本案有关的证据。对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材料,应当依照法律规定保密。
②当事人和其他诉讼代理人有权按照规定查阅、复制本案庭审材料,但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内容除外。
【例题1?单选题】某区房产管理局向郭某发放了一份房屋产权证书,郭某系房屋产权人。李某知道此事后非常气愤,声称自己几年前就从该区房产管理局领到了所涉房产的产权证书。因交涉没有结果,李某遂以房屋产权人的名义向区政府申请复议,请求撤销区房产管理局向郭某发放的房屋产权证书。经复议审理,区政府复议决定撤销向郭某发放的房屋产权证书。郭某接到决定书后没几天即遇交通事故死亡。郭某的妻子对该决定不服,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根据《行政诉讼法》及司法解释的规定,下列关于本案当事人起诉的效力以及法院处理的说法中,正确的是( )。
A.本案起诉不成立,理由是本案不属于法定受案范围
B.本案起诉不成立,理由是原告没有先申请复议处理
C.本案起诉不成立,法院应当裁定不予受理,理由是郭某的妻子没有原告资格,应以郭某代理人身份起诉
D.本案起诉成立,法院应当通知李某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答案】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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