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导航】 车船税特定减免
【所属章节】 本知识点属于《税法二》 第六章 车船税
【知识点】 车船税特定减免
1.经批准临时入境的外国车船和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的车船,不征收车船税。
2.按照规定缴纳船舶吨税的机动船舶,自《车船税法》实施之日起5年内免征车船税。
3.机场、港口内部行驶或作业的车船,自《车船税法》实施之日起5年内免征车船税。
【提示】车船税法自2012年1月1日开始实施,按照时间计算,上述两条优惠期截止到1月1日,但是教材中仍收录了这两条优惠,学员按照教材掌握即可。
【例题】下列在用车船中,一定可以免征车船税的有( )。
A.公安机关办案专用的车辆
B.军队用于出租的富余小汽车
C.公共交通车辆
D.在渔业船舶管理部门登记的净吨位1.5吨的捕捞渔船
E.邮政快递车
F.企业新购置的运货车
G.节约能源、使用新能源的车辆
【答案】AD
【题目变形1】下列在用车船中,一定需要缴纳车船税的有:BEF。
【题目变形2】下列在用车船中,必须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才可以免征或者减征车船税的是:C。
【考点小结】①企业新购置的运货车、邮政快递车都属于车船税的应税车辆,应自取得车辆所有权或者管理权的当月起计算缴纳车船税。
②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可以对公共交通车船、农村居民拥有并主要在农村地区使用的摩托车、三轮汽车和低速载货汽车,定期减征或者免征车船税。
③军队专用的车船,依照规定是免征车船税的。但对其出租等非专用的车船,不符合免税条件,应对非专用的车船征收车船税。
④对节约能源、使用新能源的车船可以减征或者免征车船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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