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导航】 移送管辖 指定管辖 管辖权的转移 跨区域管辖
【所属章节】 本知识点属于《涉税服务相关法律》行政诉讼法律制度
【知识点】裁定管辖
裁定管辖
1. 移送管辖
(1)人民法院发现受理的案件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受移送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2)受移送的人民法院认为受移送的案件按照规定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不得再自行移送。(只移送一次)
2. 指定管辖
(1)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由于特殊原因,不能行使管辖权的,由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
【提示】例如,审判人员回避导致无法组成合议庭;地震、水灾等不可抗力导致法院无法管辖。
(2)人民法院对管辖权发生争议,由争议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报其共同的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
3. 管辖权的转移(《行政诉讼法》第24条)
(1)上级人民法院有权审理下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行政案件。
(2)下级人民法院对其管辖的第一审行政案件,认为需要由上级人民法院审理或者指定管辖的,可以报请上级人民法院决定。
【提示】上级法院指定另外的下级法院管辖
4. 跨区域管辖
经最高人民法院批准,高级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审判工作的实际情况,确定若干人民法院跨行政区域管辖行政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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