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导航】 进项税额抵扣的时间
【所属章节】 本知识点属于《涉税服务实务》第九章 货物和劳务税纳税申报代理和纳税审核
【知识点】
(1)一般纳税人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和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应在开具之日起180日内到税务机关办理认证。认证通过后,非纳税辅导期管理的一般纳税人,应在认证通过的次月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抵扣进项税额;纳税辅导期管理的一般纳税人,应当在交叉稽核比对无误后,方可抵扣进项税额。
【提示】自7月1日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的7月1日及以后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和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应自开具之日起360日内认证或登录增值税发票选择确认平台进行确认,并在规定的纳税申报期内,向主管国税机关申报抵扣进项税额。
(2)实行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先比对后抵扣”管理办法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海关缴款书,应在开具之日起180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海关完税凭证抵扣清单》申请稽核比对。
【提示1】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的7月1日及以后开具的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应自开具之日起360日内向主管国税机关报送《海关完税凭证抵扣清单》,申请稽核比对。
【提示2】一般纳税人发生真实交易但由于客观原因造成增值税专用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等扣税凭证逾期的,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逐级上报,由国家税务总局认证、稽核比对后,对比对相符的增值税扣税凭证,允许纳税人继续抵扣其进项税额。一般纳税人由于除客观原因以外的其他原因造成增值税扣税凭证逾期的,逾期未认证或申请比对的,其进项税额不予抵扣。
【提示3】一般纳税人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等扣税凭证已认证或已采集上报信息但未按照规定期限申报抵扣;实行纳税辅导期管理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的增值税扣税凭证稽核比对结果相符但未按规定期限申报抵扣,属于发生真实交易且符合规定的客观原因的,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允许纳税人继续申报抵扣其进项税额。一般纳税人除客观原因规定以外的其他原因造成增值税扣税凭证未按期申报抵扣的,其进项税额不予抵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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