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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税服务相关法律》预习考点:破产原因

来源: 考呀呀会计网校 | 2021-03-04 17:08: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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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属章节】 本知识点属于《涉税服务实物》相关基础知识 

【知识点】破产原因 

破产原因 

破产原因,也称破产界限,指认定债务人丧失清偿能力,当事人得以提出破产申请,法院据以启动破产程序的法律事实。 

(一)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 

下列情形同时存在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 

1.债权债务关系依法成立;

2.债务履行期限已经届满;

3.债务人未完全清偿债务。 

债务人的资产负债表,或者审计报告、资产评估报告等显示其全部资产不足以偿付全部负债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债务人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但有相反证据足以证明债务人资产能够偿付全部负债的除外。 

(二)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明显缺乏清偿能力 

债务人账面资产虽大于负债,但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其明显缺乏清偿能力: 

1.因资金严重不足或者财产不能变现等原因,无法清偿债务; 

2.法定代表人下落不明且无其他人员负责管理财产,无法清偿债务; 

3.经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无法清偿债务; 

4.长期亏损且经营扭亏困难,无法清偿债务; 

5.导致债务人丧失清偿能力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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