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收优惠的审核
(一)免征与减征优惠
1.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的所得免征企业所得税
2.从事国家重点扶持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投资经营的所得(三免三减半)
3.从事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的所得(三免三减半,自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年度起)
4.符合条件的技术转让所得
居民企业转让技术所有权所得不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免征企业所得税;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提示】技术转让收入不作为业务招待费、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税前扣除限额的计算基数。
【例题1】符合条件技术转让收入1000万元 该项技术转让成本400万元
【例题2?单选题】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符合条件的技术转让所得”项目中,不超过( )万元的部分免征企业所得税。
A.200 B.300 C.500 D.600
【答案】C 【解析】一个纳税年度内,居民企业转让技术所有权所得不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免征企业所得税;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二)高新技术企业优惠
1.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的所得税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2.认定取得高新技术企业证书并正在享受企业所得税15%税率优惠的企业,其来源于境外的所得可以按照15%的优惠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在计算境外抵免限额时,可按照15%的优惠税率计算境内外应纳税总额。
(三)小型微利企业优惠
1.减按20%的所得税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2.小型微利企业条件: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
3.根据财税[]99号文件规定,自10月1日起至12月31日,对年应纳税所得额在20万元到30万元(含30万元)之间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其10月1日至12月31日间的所得,按照10月1日后的经营月份数占其度经营月份数的比例计算。
10月1日至12月31日利润额或应纳税所得额=全年累计实际利润或应纳税所得额×(10月1日之后经营月份数÷度经营月份数)
4.符合规定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在季度、月份预缴企业所得税时,可以自行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无须税务机关审核批准。
5.小型微利企业在预缴和汇算清缴时通过填写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从业人数、资产总额”等栏次履行备案手续,不再另行专门备案。
【提示】企业预缴时享受了小型微利企业优惠政策,但年度汇算清缴时超过规定标准的,应按规定补缴税款。
【例题·简答题】5月,中国居民李某准备投资设立一家小型公司,备选经营方向有二,一是商业贸易,二是小五金生产。李某想了解我国对小型微利企业在企业所得税上的优惠政策,作为税务师,请您回答李某咨询的下列问题:
(1)企业所得税法和条例规定的小型微利企业的条件是什么?
(2)作为新办企业,能否在预缴时享受小型微利企业的优惠政策?如果可以,在汇算清缴时超过规定标准、不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时,应如何处理?
(3)小型微利企业享受优惠政策应经税务机关审批还是报税务机关备案?如何履行手续?
【答案】 (1)所称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是指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并符合下列条件的企业:
①工业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1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3000万元;
②其他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8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1000万元。
(2) ①符合规定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在季度、月份预缴企业所得税时,可以自行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无须税务机关审核批准。
②企业预缴时享受了小型微利企业优惠政策,但年度汇算清缴时超过规定标准的,应按规定补缴税款。
(3)不需要专门备案
小型微利企业在预缴和汇算清缴时通过填写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从业人数、资产总额”等栏次履行备案手续,不再另行专门备案。
(四)加计扣除优惠
加计扣除优惠包括以下两项内容:
1.研究开发费: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照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研究开发费用的50%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50%摊销。
2.企业安置残疾人员所支付的工资
企业安置残疾人员所支付的工资费用,在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支付给残疾职工工资的100%加计扣除。
【提示1】如果企业研发资金来源于政府补助,且该项政府补助属于不征税收入,则由政府补助形成的研发费用是不允许扣除的,更不允许加计扣除。
【提示2】对企业委托给外单位进行开发的研发费用,符合条件的,由委托方按规定加计扣除,受托方不得再进行加计扣除。
【提示3】根据财税[]119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科技部关于完善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通知》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第97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
(一)允许加计扣除的研发费用
企业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本年度实际发生额的50%,从本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50%在税前摊销。
研发费用的具体范围包括:
1.人员人工费用: 直接从事研发活动人员的工资薪金、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以及外聘研发人员的劳务费用。
2.直接投入费用:
(1)研发活动直接消耗的材料、燃料和动力费用。
(2)用于中间试验和产品试制的模具、工艺装备开发及制造费,不构成固定资产的样品、样机及一般测试手段购置费,试制产品的检验费。
(3)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的运行维护、调整、检验、维修等费用,以及通过经营租赁方式租入的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租赁费。
3.折旧费用: 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的折旧费。
4.无形资产摊销: 用于研发活动的软件、专利权、非专利技术(包括许可证、专有技术、设计和计算方法等)的摊销费用。
5.新产品设计费、新工艺规程制定费、新药研制的临床试验费、勘探开发技术的现场试验费。
6.其他相关费用: 与研发活动直接相关的其他费用,如技术图书资料费、资料翻译费、专家咨询费、高新科技研发保险费,研发成果的检索、分析、评议、论证、鉴定、评审、评估、验收费用,知识产权的申请费、注册费、代理费,差旅费、会议费等。此项费用总额不得超过可加计扣除研发费用总额的10%。
7.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费用。
(二)下列活动不适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
1.企业产品(服务)的常规性升级;
2.对某项科研成果的直接应用,如直接采用公开的新工艺、材料、装置、产品、服务或知识等;
3.企业在商品化后为顾客提供的技术支持活动;
4.对现存产品、服务、技术、材料或工艺流程进行的重复或简单改变;
5.市场调查研究、效率调查或管理研究;
6.作为工业(服务)流程环节或常规的质量控制、测试分析、维修维护;
7.社会科学、艺术或人文学方面的研究。
(三)特别事项的处理
1.企业委托外部机构或个人进行研发活动所发生的费用,按照费用实际发生额的80%计入委托方研发费用并计算加计扣除,受托方不得再进行加计扣除。委托外部研究开发费用实际发生额应按照独立交易原则确定。 委托方与受托方存在关联关系的,受托方应向委托方提供研发项目费用支出明细情况。 企业委托境外机构或个人进行研发活动所发生的费用,不得加计扣除。
2.企业共同合作开发的项目,由合作各方就自身实际承担的研发费用分别计算加计扣除。
3.企业集团根据生产经营和科技开发的实际情况,对技术要求高、投资数额大,需要集中研发的项目,其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可以按照权利和义务相一致、费用支出和收益分享相配比的原则,合理确定研发费用的分摊方法,在受益成员企业间进行分摊,由相关成员企业分别计算加计扣除。
4.企业为获得创新性、创意性、突破性的产品进行创意设计活动而发生的相关费用,可按照本通知规定进行税前加计扣除。
创意设计活动是指多媒体软件、动漫游戏软件开发,数字动漫、游戏设计制作;房屋建筑工程设计(绿色建筑评价标准为三星)、风景园林工程专项设计;工业设计、多媒体设计、动漫及衍生产品设计、模型设计等。
(四)会计核算与管理
1.企业应按照国家财务会计制度要求,对研发支出进行会计处理;同时,对享受加计扣除的研发费用按研发项目设置辅助账,准确归集核算当年可加计扣除的各项研发费用实际发生额。企业在一个纳税年度内进行多项研发活动的,应按照不同研发项目分别归集可加计扣除的研发费用。
2.企业应对研发费用和生产经营费用分别核算,准确、合理归集各项费用支出,对划分不清的,不得实行加计扣除。
(五)不适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行业
1.烟草制造业;
2.住宿和餐饮业;
3.批发和零售业;
4.房地产业;
5.租赁和商务服务业;
6.娱乐业。
(六)管理事项及征管要求
1.本通知适用于会计核算健全、实行查账征收并能够准确归集研发费用的居民企业。
2.企业研发费用各项目的实际发生额归集不准确、汇总额计算不准确的,税务机关有权对其税前扣除额或加计扣除额进行合理调整。
3.税务机关对企业享受加计扣除优惠的研发项目有异议的,可以转请地市级(含)以上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出具鉴定意见,科技部门应及时回复意见。
企业承担省部级(含)以上科研项目的,以及以前年度已鉴定的跨年度研发项目,不再需要鉴定。
4.企业符合本通知规定的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条件而在1月1日以后未及时享受该项税收优惠的,可以追溯享受并履行备案手续,追溯期限最长为3年。
5.税务部门应加强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政策的后续管理,定期开展核查,年度核查面不得低于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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