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导航】 销售行为的征税规定
【所属章节】 本知识点属于《税法一》科目第二章第4讲
【知识点】对视同销售行为的征税规定
【提示】(1)-(8)为视同销售货物行为;(9)为“营改增”视同销售。
(1)将货物交付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代销;
(2)销售代销货物;
【提示】上述2项为视同销售货物行为。
(3)设有两个以上机构并实行统一核算的纳税人,将其货物从一个机构移送其他机构用于销售,但相关机构设在同一县(市)的除外;
(4)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
(5)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
(6)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作为投资,提供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
(7)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分配给股东或者投资者;
(8)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者个人。
(9)“营改增”试点规定的视同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
①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无偿提供服务,但用于公益事业或者以社会公众为对象的除外;
②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无偿转让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但用于公益事业或者以社会公众为对象的除外; ③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注意】教材视同销售的规定共有9项(第4项“营改增”后有变化),其具体的计税规定及其运用是税法(Ⅰ)、涉税服务实务考试必考的知识点。
【归纳与解释】视同销售行为的规定共有9项,其具体的计税规定及其运用是税法必考的知识点。
考生要理解视同销售行为的几类典型特点:
第一类特点:所有权发生了变化。如①、②、⑥、⑦、⑧、⑨,货物的所有权都发生了变化或应税服务已实施并被接受(非营业性除外)。
第二类特点:将自产或委托加工的货物,从生产领域转移到增值税范围以外或者转移到消费领域。如④、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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