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导航】 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
【所属章节】 本知识点属于《税法一》第二章增值税
【知识点】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 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
1.纳税人 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
第一步:预缴税款:向建筑服务发生地主管国税机关
第二步:申报纳税:向机构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
2.老项目、甲供、清包三项建筑服务可选简易计税
3.小规模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可向建筑服务发生地主管国税申请代开增值税发票;
【解释】适用范围:单位和个体工商户(不适用于其他个人)在其机构所在地以外的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
【解释】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收到预收款时,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
纳税人资格类型 | 施工类型 | 预缴 | 申报 | 发票开具 | ||
普通发票 | 专用发票 | |||||
一般纳税人 | 总包方 | 一般计税 | 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差额÷(1+11%)×2% | 全额申报,增值税=含税销售额÷(1+11%)×11%-进项税额-预缴税款 | 自开 | 自开 |
简易计税 | 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差额÷(1+3%)×3% | 增值税=差额÷(1+3%)×3%-已预缴税款 |
纳税人资格类型 | 施工类型 | 预缴《增值税预缴税款表》 | 申报 | 发票开具 | |||
普通发票 | 专用发票 | ||||||
小规模纳税人 | 单位和个体工商户 | 总包方 | 简易计税 | 差额÷(1+3%)×3% | 差额申报,3%征收率,扣减预缴 | 自开或代开 | 代开 |
其他个人 | 不适用本办法 | 在建筑服务发生地申报纳税,3%征收率 | 代开 | 代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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