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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师考试《税法一》每日知识点_对视同销售货物行为的征税规定

来源: 考呀呀会计网校 | 2021-03-05 14:29:08

对视同销售货物行为的征税规定

知识点:

(一)将货物交付他人代销——代销中的委托方

(二)销售代销货物——代销中的受托方

纳税主体 视同销售行为 注意事项
委托方 货物交付他人代销 1.纳税义务发时间:收到代销单位的代销清单或者收到全部或者部分货款的当天;未收到代销清单及货款的,为发出代销货物满180天的当天
2.不能以扣除手续费后的款项作为销售收入
受托方 销售代销货物 1.销售时,按实际售价计算销项税额,取得委托方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抵扣进项税额,应纳税额=销项税额-进项税额
2.手续费按“商务辅助-经纪代理服务”计税,税率为6%

经典例题

【例题·计算题】甲商场(一般纳税人)2019年5月受托代销某品牌服装,取得代销收入6.78万元(零售价),与委托方进行结算,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税额0.6万元,计算甲商场此业务应缴纳的增值税。

【答案】甲商场:

销项税额=6.78÷(1+13%)×13%=0.78(万元)

进项税额=0.6(万元)

此业务应缴纳的增值税=0.78-0.6=0.18(万元)。

(三)设有两个以上机构并实行统一核算的纳税人,将货物从一个机构移送到其他机构用于销售(关注条件),但相关机构设在同一县(市)的除外

(四)将自产或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

(五)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个人消费

(六)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进的货物作为投资,提供给其他单位或个体工商户

(七)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进的货物分配给股东或投资者

(八)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进的货物无偿赠送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人

【考点指引】

视同销售和不得抵扣进项

用途 自产及委托加工 外购
集体福利、个人消费 视同销售
(对内使用,防止漏税)
不抵进项
(对内使用,最终消费)
投资、分配、赠送 视同销售
(对外使用,继续流转)
视同销售
(对外使用,继续流转)

(九)视同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

1.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无偿提供服务,但用于公益事业或者以社会公众为对象的除外。

2.单位或者个人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无偿转让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但用于公益事业或者以社会公众为对象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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