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以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的进项税额
分以下两类情况:凭票抵扣和计算抵扣。
凭票抵扣是增值税管理的重要特点,一般情况下,购进方的进项税由销售方的销项税对应构成。但是在某些特殊情况下,允许纳税人按符合规定的非增值税专用发票(如农产品收购发票、销售发票等)自行计算进项税额扣除。
1.凭票抵扣——一般情况
(1)从销售方或提供方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含增值税专用发票、税控机动车统一发票,下同)上注明的增值税额;
(2)从海关取得的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上注明的增值税额;
(3)接受境外单位或者个人提供的应税劳务、服务,从税务机关取得的解缴税款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缴款凭证(以下称税收缴款凭证)上注明的增值税额。
【提示】在税法(一)教材P131中,讲义中的(3)已经修改为:从境外单位或者个人购进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自税务机关或者扣缴义务人取得的解缴税款的完税凭证上注明的增值税额。
【注意辨析】 增值税专用发票——可凭票抵扣进项税 增值税普通发票——不可凭票抵扣进项税 普通发票——不可凭票抵扣进项税
2.特殊情况之一——计算抵扣
购进农产品,除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外,按照农产品收购发票或者销售发票上注明的农产品买价和13%的扣除率计算的进项税额。
公式:进项税额=买价×扣除率
特点:前免后抵;自开自抵。
收购农产品的买价,包括纳税人购进农产品在农产品收购发票或者销售发票上注明的价款和按规定缴纳的烟叶税。
烟叶收购单位收购烟叶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以现金形式直接补贴烟农的生产投入补贴(以下简称价外补贴),属于农产品买价,为“价款”的一部分。
烟叶收购单位,应将价外补贴与烟叶收购价格在同一张农产品收购发票或者销售发票上分别注明,否则,价外补贴不得计算增值税进项税额进行抵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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