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扣代缴计税规定
1. 代扣代缴义务人:独立矿山、联合企业及其他收购未税矿产品的单位是资源税的扣缴义务人。
2. 代扣代缴的资源范围:是指收购的除原油、天然气、煤炭以外的资源税未税矿产品。
3. 代扣代缴适用的单位税额:
(1)独立矿山、联合企业收购未税矿产品的单位,按照本单位应税产品税额、税率标准。
(2)其他收购单位收购的未税矿产品,按税务机关核定的应税产品税额、税率标准。
4. 代扣代缴税款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支付首笔货款或首次开具支付货款凭据的当天。
【例题1?单选题】下列对于联合企业收购未税矿产品可以采用代扣代缴方式征收管理资源税的是( )。
A.煤炭 B.原油 C.固体盐 D.天然气
【答案】C
【例题2·单选题】初,某省甲铜矿兼并了邻省乙铜矿,并将其作为下属非独立核算生产单位。5月,甲铜矿共计销售精矿10万吨,其中60%为乙铜矿移送,选矿比为20%,已知铜矿原矿单位税额10元/吨。甲铜矿当月在本省应缴纳资源税( )。
A.40万元 B.100万元 C.200万元 D.500万元
【答案】C 【解析】甲铜矿当月在本省应纳的资源税=10×(1-60%)÷20%×10=20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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