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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师《税法二》 知识点:亏损弥补

来源: 考呀呀会计网校 | 2021-03-09 17:20:40

亏损弥补 

1.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纳税人发生年度亏损的,可以用下一纳税年度的所得弥补;下一纳税年度的所得不足以弥补的,可以逐年延续弥补,但是延续弥补期最长不得超过5年。 

【案例】两家企业,A企业利润50万元,利润50万元;B企业利润-100万元,利润200万元。如果不允许补亏: A企业纳税(50+50)×25%=25(万元) B企业纳税200×25%=50(万元) 如果允许补亏: A企业纳税(50+50)×25%=25(万元) B企业纳税(-100+200)×25%=25(万元)。 

【解释】补亏的规定主要有三点: 

(1)按照税法调整后的亏损额。(例如小微企业判定) 

(2)以亏损年度的下一年算起,连续计算五年,中间不得中断。 

(3)先亏先补,后亏后补。 筹办期亏损问题 筹办期间不计算为亏损年度,企业应从开始生产经营的年度计算为损益年度。 

【解释】对于筹办期间发生的费用支出,可在开始经营之日的当年一次性扣除,也可以按照新税法有关长期待摊费用的处理规定处理,但一经选定,不得改变。(结合筹办期业务招待费、广告费) 税务机关对企业以前年度纳税情况进行检查时调增的应纳税所得额,凡企业以前年度发生亏损、且该亏损属于企业所得税法规定允许弥补的,应允许调增的应纳税所得额弥补该亏损。弥补该亏损后仍有余额的,按规定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对检查调增的应纳税所得额应依有关规定进行处理或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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