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
【解释1】应纳税所得额=应税收入-税法认可的扣除 =(收入总额-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各项扣除金额-允许弥补的以前年度亏损。
【解释2】企业收入总额包括货币性收入和非货币性收入,其中非货币性收入应当按照公允价值确定金额。
收入总额
收入形式 | 举例 |
货币形式 | 现金、银行存款、应收账款、应收票据、准备持有至到期的债券投资、债务的豁免等 |
非货币形式 | 包括固定资产、生物资产、无形资产、股权投资、存货、不准备持有至到期的债券投资、劳务以及有关权益等 |
与增值税结合,注意含税收入转换成不含税收入 |
1.销售货物收入(会计:主营业务收入)
2.提供劳务收入(会计:主营或其他业务收入)
3.转让财产收入
(1)包括转让固定资产、无形资产、股权、债券等财产所有权收入。
(2)股权转让所得的确认。
①应于转让协议生效且完成股权变更手续时确认收入实现。
②股权转让所得=转让股权收入-股权成本。
③计算时不得扣除被投资企业未分配利润等股东留存收益中按该项股权所可能分配金额。
4.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会计:一般情况下,计入投资收益)
(1)除另有规定外,按被投资企业股东会或股东大会作出利润分配或转股决定的日期确认收入。
(2)被投资企业将股权(票)溢价所形成的资本公积转为股本的,不作为投资方企业的股息、红利收入,投资方企业也不得增加该项长期投资的计税基础。
以未分配利润、盈余公积转增资本,作为投资方企业的股息、红利收入,投资方企业增加该项长期投资的计税基础。
(3)被清算企业的股东分得的剩余资产的金额,其中相当于被清算企业累计未分配利润和累计盈余公积中按该股东所占股份比例计算的部分,应确认为股息所得;剩余资产减除股息所得后的余额,超过或低于股东投资成本的部分,应确认为股东的投资转让所得或损失。
5.利息收入(会计:主营业务收入、投资收益、财务费用)
(1)国债利息免税。
(2)按照合同约定的债务人应付利息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
(3)企业混合性投资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 企业混合性投资业务,是指兼具权益和债权双重特性的投资业务。
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混合性投资业务,按下列方法进行企业所得税处理:
①被投资企业接受投资后,需按投资合同或协议约定的利率定期支付利息(保底利息、固定利润、固定股息,下同);
②有明确的投资期限或特定的投资条件,并在投资期满或者满足特定投资条件后,被投资企业需要赎回投资或偿还本金;
③投资企业对被投资企业净资产不拥有所有权;
④投资企业不具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⑤投资企业不参与被投资企业日常生产经营活动。
符合规定的混合性投资业务,按下列规定进行企业所得税处理:
①投资企业应于被投资企业应付利息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并计入当期应纳税所得额;
②被投资企业应于应付利息的日期,确认利息支出,按规定进行税前扣除;
③对于被投资企业赎回的投资,投资双方应于赎回时将赎价与投资成本之间的差额确认为债务重组损益,分别计入当期应纳税所得额。
6.租金收入(会计:其他业务收入)
(1)指有形资产使用权转让收入。
(2)按照合同约定的承租人应付租金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
(3)跨年度租金:如果交易合同或协议中规定租赁期限跨年度、且租金提前一次性支付的,出租人可对上述已确认的收入,在租赁期内,分期均匀计入相关年度收入。(权责发生制)
【知识点回顾】增值税中,提供租赁服务采取预收款方式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到预收款的当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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