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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属章节】 本知识点属于《税法一》第一章 税法基本原理
【知识点】税务规章
税务规章
税务规章——仅指税务部门规章,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制定。
(1)制定程序:立项→起草→审查→决定和公布
【注意】第四项“决定和公布”:审议通过的税务规章,报局长签署后予以公布,在国家税务总局公报上刊登的税务规章文本为标准文本。
(2)税务规章与法律、行政法规的关系
①税务规章规定的事项属于执行法律或者国务院的行政法规、决定、命令的事项。 不立异、不重复——不能另行创设法律和国务院的行政法规、决定、命令没有的内容;也不得重复法律和国务院的行政法规、决定、命令已经明确的内容。
②税务规章规定的事项必须是税务机关业务范围内的事项。如果制定行政法规条件尚不成熟且需要制定规章的,税务机关应当与其他部门联合制定规章,单独制定的税务规章无效。
(3)税务规章的施行时间和解释
①税务规章的施行时间:税务规章一般应当自公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特殊情况下也可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②税务规章由国家税务总局负责解释。税务规章解释与税务规章具有同等效力。
(4)税务规章的适用(结合税法的适用原则)
一是税务规章的效力低于法律、行政法规;
二是税务规章之间对同一事项都作出过规定,特别规定与一般规定不一致的,适用特别规定,新的规定与旧的规定不一致的,适用新的规定;
三是税务规章一般不应溯及既往,但为了更好地保护税务行政相对人的权利而作的特别规定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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