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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属章节】 本知识点属于《税法二》第一章-企业所得税
【知识点】固定资产的税务处理
固定资产的税务处理
企业资产包括:固定资产、生物资产、无形资产、长期待摊费用、投资资产、存货等,除盘盈固定资产外,均以历史成本为计税基础。
企业持有各项资产期间资产增值或减值,除按规定可以确认损益外,不得调整该资产的计税基础。
一、固定资产的计税基础
项目 | 计税基础 |
外购 | 买价+税费+达到预定用途发生的其他支出(无形资产同,生物资产同前2点) |
自行建造 | 竣工结算前的支出 |
融资租入 | 约定付款总额:约定付款总额+相关费用 未约定付款总额:资产公允价值+相关费用 |
盘盈 | 同类固定资产的重置完全价值 |
捐赠、投资、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债务重组等方式取得 | 公允价值+相关税费(无形、生物同) |
改建的固定资产 | 除已足额提取折旧的固定资产和租入的固定资产以外的其他固定资产,以改建过程中发生的改建支出增加计税基础 |
二、固定资产折旧
1.不得计算折旧扣除的固定资产
(1)房屋、建筑物以外未投入使用的固定资产;
(2)以经营租赁方式租入的固定资产;
(3)以融资租赁方式租出的固定资产;
(4)已足额提取折旧仍继续使用的固定资产;
(5)与经营活动无关的固定资产;
(6)单独估价作为固定资产入账的土地;
(7)其他。
2.固定资产折旧的方法
(1)固定资产按照直线法计算的折旧,准予扣除。
(2)投入使用月份的次月起计算折旧;停止使用的固定资产,应当自停止使用月份的次月起停止计算折旧。
(3)加速折旧,最低不能低于规定折旧年限的60%。
(4)企业应当根据固定资产的性质和使用情况,合理确定固定资产的预计净残值。固定资产的预计净残值一经确定,不得变更。
3.企业对房屋、建筑物固定资产在未足额提取折旧前进行改扩建的
(1)推倒重置:资产原值扣除折旧后的净值,并入重置后的固定资产计税成本,并在该固定资产投入使用后的次月起,按照税法规定的折旧年限,一并计提折旧。
(2)提升功能、增加面积:该固定资产的改扩建支出,并入该固定资产计税基础,并从改扩建完工投入使用后的次月起,按尚可使用的年限与税法规定的最低年限孰低原则选择年限计提折旧。
4.固定资产计算折旧的最低年限如下:
固定资产类型 | 最低折旧年限 |
房屋、建筑物 | 20年 |
飞机、火车、轮船、机器、机械和其他生产设备 | 10年 |
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器具、工具、家具等 | 5年 |
飞机、火车、轮船以外的运输工具 | 4年 |
电子设备 | 3年 |
【记忆提示】电(3)晕(运)(4)三局(具)(5)备车(10)建房(20)。
5.固定资产折旧的企业所得税处理(重要)
(1)会计年限<税法最低折旧年限,差额部分纳税调增;会计年限已满,税法最低年限未到且税收折旧尚未足额扣除,尚未足额扣除的折旧可在剩余年限继续扣除。(按税法年限计算扣除)
(2)会计年限>税法最低折旧年限,按会计年限计算扣除。
(3)会计上提取减值准备不得税前扣除,折旧按税法确定的计税基础计算扣除。
(4)按税法规定实行加速折旧的,折旧额可全额在税前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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