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导航】 不能直接按审查出的错误数额调整利润情况的账务调整方法
【所属章节】 本知识点属于《涉税服务实务》第七章企业涉税会计核算
【知识点】不能直接按审查出的错误数额调整利润情况的账务调整方法
税务师审查出的纳税错误数额,有的直接表现为实现的利润,无需进行计算分摊,直接调整利润账户;有的需经过计算分摊,将错误的数额分别摊入相应的有关账户内,才能确定应调整的利润数额。
【例题1·简答题】税务师受托对某企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进行纳税审查,发现该企业某月份将非增值税基建工程(提示:目前没有非增值税基建工程,此题这里可以理解为集体福利)领用的生产用原材料30000元计入生产成本。由于当期期末既有期末在产品,也有生产完工产品,完工产品当月对外销售一部分,因此,多计入生产成本的30000元,已随企业的生产经营过程分别进入了生产成本、产成品、产品销售成本之中。经核实,期末在产品成本为150000元,产成品成本为150000元,产品销售成本为300000元。
【答案】 1. 计算分摊率
分摊率=审查出的错误金额/(期末结存材料成本+期末在产品结存成本+期末产成品结存成本+本期产品销售成本)=30000/(150000+150000+300000)=0.05
2. 计算各环节的分摊数额
(1)在产品应分摊数额=150000×0.05=7500(元)
(2)产成品应分摊数额=150000×0.05=7500(元)
(3)本期产品销售成本应分摊数额=300000×0.05=15000(元)
(4)应转出的增值税进项税额=30000×17%=51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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