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导航】 不受理的案件
【所属章节】 本知识点属于《涉税服务相关法律》第一部分-行政法律制度
【知识点】不受理的案件
不受理的案件
(1)国防、外交等国家行为;
(2)行政法规、规章或者行政机关制定、发布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决定、命令;
(3)行政机关对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奖惩、任免等决定(内部行政行为);
【提示】公务员对人事处理不服的,可以复核、申诉等,但不得提起行政诉讼。
(4)“法律”规定由行政机关最终裁决的行政行为; 例如:国务院终裁事项 对国务院部门或省级政府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作出该具体行政行为的国务院部门或省级政府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也可以向国务院申请最终裁决。
(5)公安、国家安全等机关依照《刑事诉讼法》的明确授权实施的行为;
【提示】“依照《刑事诉讼法》的明确授权实施的行为”,既包括在刑事案件的立案侦查中所采取的拘传、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拘留、逮捕等刑事强制措施,也包括在侦查过程中为搜集、取得证据而采取的诸如勘验、检查、搜查行为,对物证、书证的扣押、鉴定等刑事司法行为。
(6)调解行为以及法律规定的仲裁行为; 行政调解:当事人自愿为基础、无强制性 行政仲裁:仲裁机构独立于行政机关、意思自治
(7)不具有强制力的行政指导行为;
(8)驳回当事人对行政行为提起申诉的重复处理行为;
(9)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权利义务不产生实际影响的行为。 例如,行政处罚告知行为尚未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权利义务产生实际影响,不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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