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闭

《涉税服务相关法律》预习考点:不受理的案件

来源: 考呀呀会计网校 | 2021-03-11 16:53:30

【内容导航】 不受理的案件 

【所属章节】 本知识点属于《涉税服务相关法律》第一部分-行政法律制度 

【知识点】不受理的案件 

不受理的案件 

(1)国防、外交等国家行为; 

(2)行政法规、规章或者行政机关制定、发布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决定、命令; 

(3)行政机关对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奖惩、任免等决定(内部行政行为); 

【提示】公务员对人事处理不服的,可以复核、申诉等,但不得提起行政诉讼。 

(4)“法律”规定由行政机关最终裁决的行政行为; 例如:国务院终裁事项 对国务院部门或省级政府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作出该具体行政行为的国务院部门或省级政府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也可以向国务院申请最终裁决。 

(5)公安、国家安全等机关依照《刑事诉讼法》的明确授权实施的行为; 

【提示】“依照《刑事诉讼法》的明确授权实施的行为”,既包括在刑事案件的立案侦查中所采取的拘传、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拘留、逮捕等刑事强制措施,也包括在侦查过程中为搜集、取得证据而采取的诸如勘验、检查、搜查行为,对物证、书证的扣押、鉴定等刑事司法行为。 

(6)调解行为以及法律规定的仲裁行为; 行政调解:当事人自愿为基础、无强制性 行政仲裁:仲裁机构独立于行政机关、意思自治 

(7)不具有强制力的行政指导行为; 

(8)驳回当事人对行政行为提起申诉的重复处理行为; 

(9)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权利义务不产生实际影响的行为。 例如,行政处罚告知行为尚未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权利义务产生实际影响,不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  

关键词阅读
更多热门资料
初级会计职称
中级会计职称
注册会计师
管理会计师
税务师
会计实操
您的姓名:
手机号码:
备考科目:
注:我们会在24小时内为你制定好通关计划

资料下载

更多>

免费做题

更多>

考呀呀

官方微信号

考呀呀APP

在线做题

微信扫一扫

加老师微信,备注领资料,免费领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