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导航】 烟叶的价外补贴
【所属章节】 本知识点属于《税法一》第二章增值税
【知识点】烟叶的价外补贴
烟叶收购单位按规定以现金形式支付价外补贴时,应将价外补贴与烟叶收购价格在同一张农产品收购发票或者销售发票上分别注明;否则,价外补贴不得计算增值税进项税额进行抵扣。
而且,税法中还明确了收购烟叶的价外补贴,必须是烟叶收购单位收购烟叶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以现金形式直接补贴给烟农的;如果收购单位是以非现金形式支付或是支付给非烟农的,收购单位支付的价外补贴都不得计入增值税进项税额进行抵扣; 其次,计算烟叶税和收购烟叶准予抵扣的增值税进项的时候,应当注意这两种所涉及到的价外补贴是不同的:
1.计算烟叶税的时候,价外补贴应当统一暂按烟叶收购价款的10%计算烟叶税,即应纳烟叶税=收购价款×(1+10%)×税率;
2.计算收购烟叶准予抵扣的进项税额时候,按照实际支付的价外补贴的金额作为价外补贴,这时的价外补贴不一定就是10%,而应该是实际支付的,即准予抵扣的进项税额=(烟叶收购价款+实际价外补贴+应纳烟叶税)×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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