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导航】 收入总额的审核
【所属章节】 本知识点属于《涉税服务实务》 第十章所得税纳税申报和纳税审核
【知识点】应纳税所得额的审核
应纳税所得额的审核
应纳税所得额的审核
直接法: 应纳税所得额=收入总额-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各项扣除金额-允许弥补的以前年度亏损
间接法: 应纳税所得额=会计利润总额+纳税调整增加额-纳税调整减少额
收入总额的审核
企业的收入总额包括以货币形式和非货币形式从各种来源取得的收入;纳税人以非货币形式取得的收入,应当按照公允价值确定收入额。公允价值是指按照市场价格确定的价值。
销售货物收入,是指企业销售商品、产品、原材料、包装物、低值易耗品以及其他存货取得的收入。
会计分录: 借:银行存款等 贷:主营业务收入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提示】根据国税函[2008]875号文规定:企业销售收入的确认,必须遵循权责发生制原则和实质重于形式原则。企业销售商品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应确认收入的实现:
(1)商品销售合同已经签订,企业已将商品所有权相关的主要风险和报酬转移给购货方。
(2)企业对已售出的商品既没有保留通常与所有权相联系的继续管理权,也没有实施有效控制。
(3)收入的金额能够可靠地计量。
(4)已发生或将发生的销售方的成本能够可靠地核算。
【注意】会计准则中除以上四条外还有“相关的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企业”作为企业确认收入的条件。
【提示】下列商品销售方式,应按以下规定确认收入实现的时间:
(1)销售商品采用托收承付方式的,在办妥托收手续时确认收入。
(2)销售商品采取预收款方式的,在发出商品时确认收入。
(3)销售商品需要安装和检验的,在购买方接受商品以及安装和检验完毕时确认收入。如果安装程序比较简单,可在发出商品时确认收入。
(4)销售商品采用支付手续费方式委托代销的,在收到代销清单时确认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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