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值税退(免)税基本政策
(一)出口企业出口货物
界定出口企业与非出口企业的归纳:
(1)出口企业:
两个登记一个权——各类企业自营或委托出口
两个登记没有权——生产企业委托出口
【待遇】对出口企业自营或委托出口的货物实施退(免)税
(2)非出口企业:
两个登记没有权——非生产企业或个人委托出口
【待遇】对非出口企业委托出口的货物实施免税
(二)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视同出口货物
除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另有规定外,视同出口货物适用出口货物的各项规定。 视同出口货物具体包括7项内容。
1. 对外援助、对外承包、境外投资的出口货物;
2. 进入特殊区域的出口货物;
3. 免税品经营企业销售的货物;
4. 销售给用于国际招标建设项目的中标机电产品;
5. 向海上油气开采企业销售自产海洋工程结构物;
6. 销售用于国际运输工具上的货物;
7. 输入特殊区域的水电气。
(三)出口企业对外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
对外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是指对进境复出口货物或从事国际运输的运输工具进行的加工修理修配。
(四)一般纳税人提供适用增值税零税率的应税服务的退(免)税
1. 根据财税[]36号文件规定,自5月1日起,跨境应税行为适用增值税零税率。跨境应税行为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单位和个人销售的规定服务和无形资产。
2. 增值税零税率应税服务提供者是指,提供适用增值税零税率应税服务,且认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实行增值税一般计税方法的境内单位和个人。
3. 起点或终点在境外的运单、提单或客票所对应的各航段或路段的运输服务,属于国际运输服务。 起点或终点在港澳台的运单、提单或客票所对应的各航段或路段的运输服务,属于港澳台运输服务。
4. 从境内载运旅客或货物至国内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及场所、从国内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及场所载运旅客或货物至国内其他地区或者国内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及场所,以及向国内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及场所内单位提供的研发服务、设计服务,不属于增值税零税率应税服务适用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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