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我公司购买一处房屋,销售方已对该房屋提足20年折旧。 经评估该房屋预计可使用年限13年,我公司现在还需要计提折旧吗,需要折旧的话,如何计算折旧年限。
答:一、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4号)规定,第十一条 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企业按照规定计算的固定资产折旧,准予扣除。下列固定资产不得计算折旧扣除:……(四)已足额提取折旧仍继续使用的固定资产;……
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2号)规定,第五十七条 企业所得税法第十一条所称固定资产,是指企业为生产产品、提供劳务、出租或者经营管理而持有的、使用时间超过12个月的非货币性资产,包括房屋、建筑物、机器、机械、运输工具以及其他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设备、器具、工具等。……第五十九条 固定资产按照直线法计算的折旧,准予扣除。企业应当自固定资产投入使用月份的次月起计算折旧;停止使用的固定资产,应当自停止使用月份的次月起停止计算折旧。企业应当根据固定资产的性质和使用情况,合理确定固定资产的预计净残值。固定资产的预计净残值一经确定,不得变更。第六十条 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固定资产计算折旧的最低年限如下:(一)房屋、建筑物,为20年……
三、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4号——固定资产》(财会〔2006〕3号-4)规定,第十四条 企业应当对所有固定资产计提折旧。但是,已提足折旧仍继续使用的固定资产和单独计价入账的土地除外。折旧,是指在固定资产使用寿命内,按照确定的方法对应计折旧额进行系统分摊。
因此,根据上述文件规定及您的描述,已提足折旧仍继续使用的固定资产不再计提折旧针对的是原归属企业,如您单位新购入该房屋,应按会计准则等规定计提折旧。企业所得税方面,房屋、建筑物最低折旧年限为20年。建议您参考上述文件及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具体事宜建议您咨询主管税务机关进一步确认。
上述回复仅供参考,具体以国家相关政策规定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