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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税法基本原理
【知识点】税收立法
(一)税收立法的概念
税收立法,是指国家机关依照其职权范围,通过一定程序制定(包括修改和废止)税收法律规范的活动,即特定的国家机关就税收问题所进行的立法活动。
划分税收立法权的直接法律依据主要是《宪法》与《立法法》的规定。
(二)税收立法权及程序
1.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的税收法律 |
12部实体法《企业所得税法》《个人所得税法》 《车辆购置税法》《车船税法》 《环境保护税法》《耕地占用税法》 《烟叶税法》《船舶吨税法》 《资源税法》2020年9月1日 《契税法》《城市维护建设税》2021年9月1日 《印花税法》2022年7月1日 1部征管法《税收征收管理法》 |
2.全国人大或人大常委会授权国务院立法 |
税收法规 《增值税暂行条例》《消费税暂行条例》《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 |
3.国务院制定的税收行政法规 |
(1)《房产税暂行条例》《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关税条例》 (2)《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 (3)《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 |
4.地方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制定的税收地方性法规 |
目前除海南省、民族自治地区按照全国人大受权立法规定,可以制定税收地方性法规外,其他省、市一般无权自定税收地方性法规 |
5.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制定的税收部门规章 |
《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税收代理试行办法》等 |
6.地方政府制定的税收地方规章 |
(三)税务规章
1.权限范围:
(1)国家税务总局根据法律和国务院的行政法规、决定、命令、在权限范围内制定对税务机关和税务行政相对人具有普遍约束力的税务规章。
(2)税务规章不得溯及既往,但是为了更好地保护税务行政相对人权益而作出的特别规定除外。
(3)重要规章在提交局务会议审议前应当向国家税务总局党委报告。
(4)符合上位法规定。没有法律或者法规、命令依据,税务规章不得设定减损税务行政相对人的权利或者增加其义务的规范,不得增加本部门的权力或者减少本部门的法定职责。
税务规章以国家税务总局令公布。
2.施行时间:税务规章一般应当自公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特殊情况下也可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3.解释:税务规章由国家税务总局负责解释,税务规章解释与税务规章具有同等效力。
4.评估:国家税务总局可以根据需要,开展税务规章立法后评估。同时,按照“谁起草,谁负责”原则,明确立法后评估工作的责任单位。
5.清理:对不适应全面深化改革和经济社会发展要求、不符合上位法规定的税务规章,应当及时修改或者废止。
(四)税务规范性文件的制定管理(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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