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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行政法基本理论
【知识点】行政法的基本原则
1.行政合法性原则(来源于行政法传统理论,这实际上是一种形式合法性原则)
(1)行政合法性原则要求,行政机关实施行政管理不仅应遵循宪法、法律,还要遵循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民族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及规章等。
(2)行政合法性原则主要包括两个方面的内容:①行政权力的“存在、行使”必须有法律依据;②行政权力必须按法定程序“行使”。(2016多)
2.行政合理性原则(该原则是行政合法性原则的延伸,这实际上是一种实质合法性原则)
(1)合理性原则产生的主要原因是行政自由裁量权的存在(“行政自由裁量权”是国家赋予行政机关在法律、法规规定的幅度和范围内所享有的一定选择余地的处置权力)。
(2)行政合理性原则包括:(2016多)
①行政行为应符合立法目的;
②行政行为应建立在考虑相关因素基础上(不能以不相关的因素为根据);
③平等地适用法律规范,符合公正法则;
④行政行为应保持适度,符合比例原则要求(行政机关在可以采用多种方式实现某一行政目的的情况下,应当采用对当事人权益损害最小的方式);
⑤符合自然规律、客观性要求和社会道德观念,符合人类理性和公平正义观念。
3.行政应急性原则(是一般情形下行政合法性原则的例外)
(1)行政应急性原则,是指在特殊的紧急情况下,出于国家安全、重大社会公共利益的需要,行政机关可以采取没有明确的现行法律依据的或依据紧急状态法作出与通常状态下的法律规定不同的措施(例如,行政机关为控制严重自然灾害、重大人为事故、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如重大疫情)、社会动乱、恐怖事件等突发性危机,消除其现实的社会危害,可行使法定紧急权力,采取行政应急措施)。
(2)行政应急权力行使的条件
①必须存在明确无误的紧急危险或危害;
②非法定机关不得行使应急权力,否则无效,除非事后经有权机关作出特别决定予以追认;
③行政机关作出的应急行为应接受有权机关的监督,尤其是权力机关的监督(行政应急性原则并非排斥任何法律约束);
④行政机关行使应急权力应当尊重和保障人权,应当遵循合目的原则、比例原则以及安全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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