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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行政法基本理论
【知识点】行政法的渊源、行政法律关系、行政主体及行政职权
行政法渊源中效力冲突的解决方式
在法律适用上,一般遵循以下3个原则:
(1)上位法优于下位法;
①宪法>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②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
③各部门规章之间,各部门规章与地方政府规章之间具有同等效力。
(2)新法优于旧法;
(3)特别法优于一般法。
行政法律关系
行政法律关系,是指由行政法调整的,在行政主体行使职权时与相对方形成的一种行政法上的权利与义务关系。
行政法律关系的要素包括:
1.主体:包括行政主体(管理一方)和行政相对人(被管理一方)。
2.客体:包括物质利益(如水、土地、大气等)和精神利益(如人格、文艺创作成果等)。
3.内容:行政法律关系主体在行政法律关系中所享有的权利和所承担的义务。
行政主体及行政职权
行政主体,是指依法享有行政权力,能以自己的名义行使行政权,作出影响行政相对人权利义务的行政行为,并能独立承担由此产生的相应法律责任的社会组织。
1.国家行政机关是最主要的行政主体。另外,经法律、法规授权行使一定行政职权的特定社会组织,也是行政主体。
2.行政主体的特征
(1)行政主体是社会组织;
并非所有社会组织都能成为行政主体(如人大,企业等);任何个人(包括国家机关工作人员),都不能成为行政主体。
(2)行政主体(依法)享有行政权力(“有权”);
(3)行政主体能以自己的名义行使行政权(“有名”);
(4)行政主体能够独立承担法律责任(“有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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