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导航】 资源税的特点、立法原则 资源税的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
【所属章节】 本知识点属于《税法一》第五章 资源税
【知识点】 一、资源税的特点、立法原则
资源税是以部分自然资源为课税对象,对在我国境内开采应税矿产品及生产盐的单位和个人,就其应税产品销售额或销售数量和自用数量为计税依据而征收的一种税。我国资源税的立法原则可以概括为两点:普遍征收、级差调节。
资源税具有三个特点(多选):
(1)只对特定资源征税;
(2)具有受益税性质;
(3)具有级差收入税的特点。
二、资源税的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
1.纳税义务人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及管辖海域开采或者生产应税产品的单位和个人,为资源税的纳税人。
【相关链接】资源税有着“进口不征、出口不退”的计税规则。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也有着“进口不征、出口不退”的计税规则。
2.扣缴义务人
独立矿山、联合企业及其他收购未税矿产品的单位为扣缴义务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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