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导航】 《行政许可法》的基本原则
【所属章节】 本知识点属于《涉税服务相关法律》第二章-行政许可法律制度
【知识点】《行政许可法》的基本原则
《行政许可法》的基本原则
1.法定原则
“设定和实施”行政许可,应当依照法定的权限、范围、条件和程序。
2.公开、公平、公正原则
有关行政许可的规定应当公布,未经公布,不得作为实施行政许可的依据;行政许可的实施和结果,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外,应当公开。
《关于税务行政许可若干问题的公告》规定: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税务机关应当在办税服务厅或者其他办公场所以及税务机关门户网站,及时公布本机关税务行政许可事项受理、办理进展和结果。
3.便民和效率原则
主要体现为规定了公示制度、一次申请制度、当场更正制度、一次告知补正制度、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制度、期限时效制度等。
4.救济原则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享有陈述权、申辩权;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其合法权益因行政机关违法实施行政许可受到损害的,有权依法要求赔偿。
5.信赖保护原则
行政机关不得擅自改变已经生效的行政许可。行政许可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修改或者废止,或者准予行政许可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的,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行政机关可以依法变更或者撤回已经生效的行政许可。由此给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财产损失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给予补偿。
6.行政许可不得转让原则
依法取得的行政许可,除法律、法规规定依照法定条件和程序可以转让的外,不得转让。
7.监督原则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上级行政机关对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活动进行监督;行政机关对行政相对人实施行政许可、从事被许可活动进行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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