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导航】 法律行为的分类
【所属章节】 本知识点属于《涉税服务相关法律》民法总论
【知识点】法律行为的分类
法律行为的分类
【解释】民事法律行为是民事主体通过意思表示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的行为。
划分依据 | 分类 | 含义 | 实例 |
1.法律行为成立中意思表示的构成特点 | 单方法律行为 | 仅由行为人一方的意思表示构成的法律行为 | 立遗嘱、抛弃所有权 |
双方法律行为 | 双方相向的意思表示达成一致方可成立的法律行为 | 合同 | |
共同法律行为 | 多方相同方向意思表示达成一致方可成立的法律行为 | 合伙 | |
2.法律行为的效果处于财产领域或身份领域 | 财产法律行为 | 发生财产关系变动效果的法律行为 | 物权行为、债权行为 |
身份法律行为 | 发生身份关系变动效果的法律行为 | 结婚、离婚、收养 | |
划分依据 | 分类 | 含义 | 实例 |
3.法律行为的成立是否必须依照法律规定的特定形式 | 要式法律行为 | 必须采取法律规定的特定形式才能成立的法律行为 | 不动产所有权的转让须登记 |
不要式法律行为 | 法律不要求采用特定方式,当事人可自由选择行为方式的法律行为 | 菜市场买菜 | |
4.彼此关联的法律行为相互间的依从关系 | 主法律行为 | 彼此关联的法律行为中,无需相关法律行为的存在即能成立的法律行为 | —— |
从法律行为 | 彼此关联的法律行为中,须以相关法律行为的存在为前提的法律行为 | 在借贷合同与为其设立的保证合同之间,前者为主法律行为,后者为从法律行为 | |
5.法律行为的成立是否于意思表示之外尚须交付实物 | 诺成法律行为(不要物法律行为) | 仅以意思表示为成立要件的法律行为 | 买卖、租赁 |
实践法律行为(要物法律行为) | 除意思表示外,尚须交付实物才能成立的法律行为 | 借用、一般保管、定金合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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