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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税服务实务》基础考点: 税务行政复议

来源: 考呀呀会计网校 | 2021-03-16 13:52:17

【内容导航】 (二)税务行政复议申请的提交[书面、口头] (三)税务行政复议申请的其他规定 

【所属章节】 本知识点属于《涉税服务实务》第十二章57讲 

【知识点】税务行政复议申请 

(二)税务行政复议申请的提交[书面、口头] 

申请人应当提供证明材料的情形: 

1.认为被申请人不履行法定职责的,提供要求被申请人履行法定职责而被申请人未履行的证明材料; 

2.申请行政复议时一并提出行政赔偿请求的,提供受具体行政行为侵害而造成损害的证明材料; 

3.法律、法规规定需要申请人提供证据材料的其他情形。 

(三)税务行政复议申请的其他规定 

1.申请人申请行政复议,必须先依法缴纳或者解缴税款和滞纳金,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方可在缴清税款和滞纳金后或者所提供的担保得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税务机关确认之日起60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申请人提供担保的方式包括保证、抵押及质押。 

2.申请人对税务机关作出逾期不缴纳罚款加处罚款的决定不服的,应当先缴纳罚款和加处罚款,再申请行政复议。 

3.申请人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时错列被申请人的,行政复议机关应当告知申请人变更被申请人。申请人不变更被申请人的,行政复议机关不予受理,或者驳回行政复议申请。 

4.申请人向行政复议机关申请行政复议,行政复议机关已经受理的,在法定行政复议期限内申请人不得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人民法院已依法受理的,不得申请行政复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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