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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属章节】 本知识点属于《税法二》企业所得税 第三章 国际税收
【知识点】纳税人境外所得的范围
(1)纳税人境外所得的范围。 可以适用境外(包括港澳台地区,下同)所得税收抵免的纳税人包括两类:
①居民企业(包括按境外法律设立但实际管理机构在中国,被判定为中国税收居民的企业)可以就其取得的境外所得直接缴纳和间接负担的境外企业所得税性质的税额进行抵免。
②非居民企业(外国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机构(场所)可以就其取得的发生在境外,但与其有实际联系的所得直接缴纳的境外企业所得税性质的税额进行抵免。
(2)抵免办法。
境外税额抵免分为直接抵免和间接抵免。
①直接抵免。
直接抵免是指,企业直接作为纳税人就其境外所得在境外缴纳的所得税额在我国应纳税额中抵免。直接抵免主要适用于企业就来源于境外的营业利润所得在境外所缴纳的企业所得税,以及就来源于或发生于境外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所得、利息、租金、特许权使用费、财产转让等所得在境外被源泉扣缴的预提所得税。
②间接抵免。
间接抵免是指,境外企业就分配股息前的利润缴纳的外国所得税额中由我国居民企业就该项分得的股息性质的所得间接负担的部分,在我国的应纳税额中抵免。间接抵免的适用范围为居民企业从境外子公司取得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所得。 按纳税人国内公司与支付其国外所得的外国公司之间的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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